(2024)皖0602刑初244号李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5 阅读次数:
李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44号
2024年09月20日
指控事实
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李某1通过马茹(另案处理)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具体犯罪事实:1.2023年4月15日凌晨,李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马钱、何丹丹在淮北市曼哈顿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马钱、何丹丹各收取嫖资700元。2.2023年8月19日凌晨,李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袁梦在淮北市相山区一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袁梦收取嫖资1500元。3.2024年4月11日23时许,李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张洁在淮北市相山区威汀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张洁收取嫖资800元。
指控罪名
介绍卖淫罪
量刑建议
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介绍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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