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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06刑初179号牛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5 阅读次数:

牛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79号

2024年09月20日

指控事实

2023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牛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皖DN××**号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行驶至潘集区××路××路交叉口附近时,遇淮南市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民警在该处检查。民警检查发现牛XX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乙醇含量呼气式测试,结果为135.1mg/100ml。后民警将牛XX带至淮南市XXX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该中心2023年9月27日鉴定认为牛XX血液乙醇含量为141.5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牛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汽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牛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汽车,应从重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牛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本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嘉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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