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0711刑初100号万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4 阅读次数:

万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11刑初100号

2024年09月23日

案件概述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刑诉〔202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被告人万某1偷越国境至缅甸,后在果敢地区的“红楼园区”诈骗窝点内实施诈骗活动4个月左右,期间从事加好友、聊天等引流工作,2023年11月初从中缅边境口岸返回国内。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及羁押经过说明、人口信息、出入境记录、民航离港记录、铁路订票记录、报警回执等书证;被告人万某1及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刘某、翟某、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1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1迫参加犯罪,是胁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万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某1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胁迫参加犯罪,系胁从犯,自愿认罪悔罪,羁押期间表现优秀,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参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万某1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被告人万某1在缅甸果敢地区的“红楼园区”诈骗窝点被安排从事加好友、聊天等引流工作,后由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下一步诈骗活动。2023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从云南省临沧市将自动投案的被告人万某1押解回铜陵,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万某1及其所在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数额均未能查证。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万某1缴纳了罚金保证金10000元;羁押期间表现优秀。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万某1系胁从犯的认定是否适当问题,经查,被告人万某1为了到国外赚取不法利益,主动联系网络中介从云南边境偷渡到缅甸,后在境外诈骗窝点从事加好友、聊天等引流工作达四个月余,根据同案人刘某、翟某、杨某的供述及在案证据,被告人万某1胁迫参加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万某1系胁从犯的认定不当。基于被告人万某1在境外诈骗窝点从事的加好友、聊天等工作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认定其构成从犯。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中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约四个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1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1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1羁押期间表现优秀、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某1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已依法予以认定。公诉机关虽然认定被告人万某1系胁从犯不当,但综合被告人万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罚金保证金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金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明



上一篇:(2024)皖1523刑初325号曹某1刑事...

下一篇:(2024)皖1623刑初471号陈某磊刑事...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