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11刑初201号陈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3 阅读次数:
陈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01号
2024年09月23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按上线指示准备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QQ和上线语音通话,另一部手机拨通上线提供的被害人电话号码,拨通后通过免提实现上线与被害人直接通话,通过冒充消防队需要订购物资、冒充淘宝客服或者京东客服以快递丢失需要理赔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添加被害人微信,为继续行骗取得有利条件。
2023年6月20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1伙同娄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自己或者亲属、朋友的手机卡,拨打被害人电话,并获得每小时200元报酬,共计得款334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3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1伙同娄某某拨打电话,上线冒充淘宝商家客服,添加被害人赵某微信后,以刷单方式实施诈骗,骗取148000元。
2、2023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1伙同娄某某拨打电话,上线冒充庐阳消防大队,添加被害人崔某微信后,以订购自热米饭为由骗取181500元。
3、2023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1伙同娄某某拨打电话,上线冒充庐阳消防大队,添加被害人于某微信后,以订购被子、自热米饭为由骗取31000元。
2024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1退赃1050元,9月4日退赃2294元。
2023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1电话通知到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参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1接到办案单位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愿意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系从犯,获利较少,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四十四元,依法返还被害人赵某、崔某、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严启璋
人民陪审员吴文虎
人民陪审员张燕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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