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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177号​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4 阅读次数:

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77号

2024年06月27日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燕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燕某1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燕某1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燕某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燕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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