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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02刑初436号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4 阅读次数:

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436号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2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丁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皖K5××**号小型轿车,沿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立交桥西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沿颍准大道立交桥西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李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04.8mg/100m1。经事故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调解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发后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斐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汤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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