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刑更366号朱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2 阅读次数:
朱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更366号
2024年09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九龙监狱为继续查清事实,将罪犯朱某继续隔离审查,于2024年9月25日以《关于撤回罪犯朱某减刑建议的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朱某的减刑建议。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省九龙监狱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朱某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九龙监狱将撤回对罪犯朱某的减刑建议。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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