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刑更220号孔某山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5 阅读次数:
孔某山刑事案件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更220号
2024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孔某山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某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该犯财产性判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孔某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孔某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查慧凌
审判员程国际
审判员丁慧萍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闵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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