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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刑申89号危险驾驶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2 阅读次数:

危险驾驶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89号

2024年10月12日

案件概述

你为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对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1刑初117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4)皖12刑终5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院对你在二审期间的立功,未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2022年10月14日21时许,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你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12.2mg/100ml。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某诉提出你在二审期间的立功,应作为新的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问题。经查,案发后,你协助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尚在潜逃中的犯罪分子;二审审理期间,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已决犯。原判综合考虑你的上述立功情节,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已经对你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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