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06刑初219号沈某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3 阅读次数:
沈某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问题反馈标签下载打印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06刑初219号
2024年10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琪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15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沈某琪酒后驾驶皖L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湖东路福安××小区路段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后提取血样送至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53.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的标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表、驾驶人基本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表、其他违法记录查询、查纠交通违法行为事情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被告人沈某琪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沈某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沈某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琪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153.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燕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桂姣
法官助理季晨
书记员朱晓晓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