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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销售金额为3748129.4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1-10 阅读次数:

何某1侵犯商业秘密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冀04刑终362号

2024年06月28日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龄,男,1973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系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2年8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0月14日被逮捕,2024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24年2月7日作出(2023)冀0407刑初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2019年4月,杨万斌未经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敦煌某某武威分公司张某元处非法购进沃玉3号玉米种亲本,并获得制种方案。2021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龄从甘肃武威天宝种业公司杨万斌处购进沃玉3号自繁亲本玉米种(父母本3000斤、每斤14元)及制种方案,未经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在自己公司的育种基地私自繁育沃玉3号玉米种,收获的种子经过精选、烘干的白籽直接装到50公斤的袋子或900公斤的吨包,没有包衣销售给柳某岭、刘某忠、司好文等人。2022年9月22日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扣押的种子样品进行真实性鉴定,与对照样品名称为沃玉3号的玉米种极近似或相同。沃玉3号亲本VK22、M5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申请日期为2019年6月4日,授权日2021年12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扣押的种子样品进行纯度鉴定,鉴定意见YA2200817名称为2103的玉米种纯度为95.8%。2023年3月1日经河南华育作物分子某某有限公司对查扣的玉米种子进行真实性和纯度鉴定,鉴定意见为品种真实性对照沃玉3号系极近似或相同,纯度值为95.5%。经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鉴定,国创鉴定〔2022〕知鉴字第502号鉴定意见:1.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密点1“沃玉3号”父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2.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密点2“沃玉3号”母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3.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密点3“沃玉3号”田间制种父母本去杂、去分离株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为公众所知悉。经邯郸光瑞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何某龄2021年4月从武威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杨万斌处购进沃玉3号自繁亲本种子3000斤,未经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自繁并销售沃玉3号玉米种子(2103)数量278280公斤;自繁并销售沃玉3号玉米种子(2103比重排料)数量2900公斤。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沃玉3号玉米种子平均销售价,销售金额为5407091.4元,造成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金额为2421742.89元;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沃玉3号玉米种子最低销售价,销售金额为3748129.4元,造成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金额为962685.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何某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武威某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21年4月6日何某龄购买沃玉3号亲本转款4.2万元。

2、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VK22、M5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实物照片。

3、河北沃土种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守则、商业秘密管理准则。

4、2017年至2022年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敦煌某某有限公司历年签订的《玉米杂交种子委托生产合同》显示,2018年没有保密条款,其他均有保密条款。

5、何某龄与杨万斌、岳新永、姜东元、张某梅、陈某祥、司某文、辛某娜、杜某峰、贾某刚等人微信聊天记录。

6、柳某岭与何某龄转账记录、刘某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

7、从张某梅处提取的手机截屏8张、发货明细表2张(某某有限公司包括沃玉3号在内的玉米种子详细发货记录)。

8、陈某沟5组2021年11月8日结算清单。

9、何某龄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10、柳某凤对何某龄的谅解书。

1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12、提取笔录记载,陈某祥陈述“公司实验室内存放的包装上写着2103字样的是2021年繁育的沃玉3号玉米种”。2022年9月7日,侦查人员在陈某祥带领下,在凉州区××镇工业园××室内靠西侧的桌台上提取并扣押了12个写有“2103”字样的黄色牛皮纸包,每袋内均有重量不等的玉米种子。一共拍照4张。

13、河南华育作物分子某某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记载,从武威某某公司何某龄处扣押的“2103”玉米种与对照样品沃玉3号的玉米种极近似或相同,纯度95.5%。

14、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记载,经某甲公司何某龄处扣押的“2103”玉米种真实性和纯度进行鉴定,待测样品YA2200816、YA2200817与对照样品沃玉3号的玉米种极近似或相同;待测样品YA2200817的玉米种纯度为95.8%。

15、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国创鉴定〔2022〕知鉴字第502号鉴定意见书记载,①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密点1“沃玉3号”父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②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密点2“沃玉3号”母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③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密点3“沃玉3号”田间制种父母本去杂、去分离株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为公众所知悉。

16、邯郸光瑞会计师事务所邯光瑞〔2023〕鉴字第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何某龄2021年4月从武威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杨某斌处购进沃玉3号自繁亲本种子3000斤,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自繁并销售沃玉3号玉米种子(2103)数量278280公斤;自繁并销售沃玉3号玉米种子(2103比重排料)数量2900公斤。

邯郸光瑞会计师事务所邯光瑞〔2023〕鉴字第026-1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沃玉3号玉米种子平均销售价,销售金额为5407091.4元,造成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金额为2421742.89元;

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沃玉3号玉米种子最低销售价,销售金额为3748129.4元,造成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金额为962685.81元。

17、辨认笔录及照片,何某龄混合辨认出岳某永、杨某斌、姜某元、司某文、刘某忠、许某海、杜某峰、焦某华;司某文混合辨认出何某龄就是向其销售散装沃玉3号玉米种子的人;贾某刚混合辨认出何某龄就是卖给其吉祥1号的人。

18、同案人杨某斌供述,我公司没有生产、销售沃玉3号玉米种的生产经营许可,河北某某公司没有委托我繁育沃玉3号玉米种,我知道从张某元处购进沃玉3号玉米种的亲本行为也是违法的。张某元卖给我沃玉3号玉米种的亲本并给我提供了繁育玉米种的技术指导。通过查看我和张某元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4月11日,张某元通过微信给我发了繁育方案。沃玉3号玉米种亲本我就卖给过何某龄一个人。卖给何某龄沃玉3号玉米种亲本的同时我还告诉了何某龄沃玉3号玉米种的繁育方案,但是我给何某龄发的制种方案简化了很多,没有张某元给我的那么详细,会导致何某龄繁育出来的沃玉3号玉米种达不到相应的标准。

19、证人张某梅证明,我是武威某某有限公司的会计。我们公司繁育、销售的玉米种品种主要有甘鑫系列的甘鑫217、甘鑫2818、甘鑫18等和天赐系列的天赐19,另外也有沃玉3号玉米种。2021年12月份何某龄通过微信发给我的手写账单上显示购买3号玉米种的有焦某华、姜某元、孟某军、刘某忠、杜某峰等人,后来我按照何某龄的要求和陈某祥一起对好账以后制成了一个工作表格发给了何某龄,这个表格的名称是“2022年出库流水表陈某祥12-6”,在表格的第一页就是“2022年武威市某某有限公司发货明细表”,包含我公司往外售卖沃玉3号玉米种的详细内容。

20、证人陈某祥证明,我是武威市某某有限公司仓库的管理员。公司繁育和销售过沃玉3号玉米种子。2021年4月份何某龄发给我2103的育种方案,并告诉我2103育种方案培育的是沃玉3号玉米种子。何某龄安排我发给过姜东元、黄广会、孟铁军、杜学峰、刘某忠沃玉3号玉米种子。

21、证人屈某云证明,我是武威市某某有限公司繁育玉米种的技术员。老板何某龄给我发过2103的育种方案,我是按照方案进行技术指导的。

22、证人刘某忠证明,2021年12月份,我去甘肃省武威市找何某龄购买过沃玉3号散玉米种子。

23、证人柳某岭证明,2021年12月4号岳某永对我说何某龄答应卖给沃玉3号玉米种,要求我打款时备注资金用途为“吉祥1号”玉米种款。

24、被害人柳某凤陈述,我和甘肃省张掖市敦煌种业签订代繁沃玉3号玉米种的合同;没有委托过甘肃省武威市某某有限公司和武威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繁育加工沃玉3号,也没有授权他给我们公司加工生产沃玉3号玉米种。

25、被告人何某龄供述,我和杨某斌都是在甘肃武威那边干种子这个行业的。2021开春,我从杨某斌那里买了一些“沃玉3号”的亲本,从我公司五六百亩育种基地里面找了300多亩地繁育沃玉3号玉米种,2021年4月中旬播下的沃玉3号玉米种的父母本,总共收获了五十多万斤的沃玉3号玉米种,然后装到100斤的袋子和900公斤的吨包里面往外卖。在我的农业银行卡里标注的“吉祥1号”种子款的都是卖沃玉3号收的款。我记得2021年12月份卖给柳某岭的沃玉3号玉米种当时装的是900公斤的大包,共计30大包。包装上没有任何关于内部装的玉米种的标识以及说明。我还卖给姜某元、齐某银、司某文、刘某忠、杜某峰、焦某华、孟某军等人沃玉3号玉米种。在甘肃武威种子行业内都知道杨某斌处有“沃玉3号”玉米种的亲本,因为他帮别人代繁玉米种子,我给他打电话要沃玉3号亲本,沃玉3号玉米种市场行情好还抗锈病,我自己偷偷地繁育一些往外卖,这样可以多挣一点钱。杨某斌的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没有生产、销售沃玉3号玉米种的许可。我确定杨某斌卖给我的就是沃玉3号玉米种子的亲本,因为敦煌种业在武威××号玉米种,在甘肃××弄××号玉米种亲本。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龄作为武威某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知道获取、使用沃玉3号亲本应取得其权利人的同意,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情况下,并知道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没有生产、销售沃玉3号玉米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从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杨某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沃玉3号亲本予以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何某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控辩方一审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龄主要提出,其行为实施地在甘肃省,邯郸市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业务范围不包括知识产权鉴定,该院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某乙公司未对亲本繁殖材料采取连续、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卷宗后认为,邯郸市公检法机关有合法的指定肥乡区司法机关管辖的权利;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某1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上诉人何某1所提,其行为实施地在甘肃省,邯郸市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的理由,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检、法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邯郸市肥乡区公、检、法机关根据属地管辖及上级机关指定办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何某1所提以上理由,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何某1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业务范围不包括知识产权鉴定,该院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某乙公司未对亲本繁殖材料采取连续、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理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知识产权类别专业机构,所作出的国创鉴定〔2022〕知鉴字第502号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在案卷宗中,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敦煌某某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签订的《玉米杂交种子委托生产合同》、制定于2013年的《河北沃土种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守则》、制定于2022年的《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准则》可以证明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沃玉3号”父、母本繁殖材料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上诉人何某1在侦查阶段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供认不讳,所供与其和杨某斌、岳新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人杨某斌供述、证人张某梅、陈某祥、刘某忠、柳某岭等人证言、交易明细及相关鉴定结论可相互印证,特别是何某1在销售“沃玉3号”种子过程中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时标注成其他种子类型的情节,印证了其犯罪和规避法律风险的主观故意,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何某1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上,对上诉人何某1所提以上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华

审判员夏魁利

审判员刘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訾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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