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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6刑终818号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26 阅读次数: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刑终81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豫1621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赵某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赵某贺的违法所得150000元,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赵某贺收到诈骗窝点2个账户转入折合人民币5241841.9元,扣除其违法所得150000元,剩余91841.9元,应与其下线人员共同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赵某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贺撤回上诉。

扶沟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1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善心

审 判 员 张福友

审 判 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辛勤勤

书 记 员 袁留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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