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2)沪0109刑初498号之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10 阅读次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刑初498号之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该案出现法定无法正常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以(2022)沪0109刑初498号刑事裁定,对本案决定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吴鹏

人民陪审员  罗伟

人民陪审员  李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阚颖


上一篇:(2023)赣0191刑初4号掩饰、隐瞒犯...

下一篇:(2022)湘0281刑初707号刑事一审刑...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