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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523刑初1号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7 阅读次数: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523刑初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2〕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立照、检察官助理黄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被告人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将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4套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非法获利7600元钱。经核实,被告人曹某提供的4套银行卡中有3套银行卡涉案:曹某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6217********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进入涉案金额40064元,入账流水金额143999.56元;曹某名下的光大银行账户6226********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起,进入涉案金额21288元,入账流水金额99385.2元;曹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起,进入涉案金额6940元,入账流水金额8178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卡信息、涉案金额及明细、侦查机关在公安部反诈平台上提取的材料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曹某于2022年10月20日诊断出宫内早孕,现处于妊娠期。被告人曹某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评估认为,曹某具备在户籍地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临司调评(2022)33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曹某违法所得76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冬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汝霏

书 记 员 苏 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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