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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黔0502刑初926号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5 阅读次数: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502刑初926号

公诉机关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七星检刑诉〔2022〕749号

指控事实

2022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将其卡号为6214********的贵州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并在他人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验证。其中,赵某梅被诈骗,于当日向张某6214****8819的贵州银行卡转账14000元;徐某还被诈骗,于当日向张某6214****8819的贵州银行卡转账20000元。

指控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段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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