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20刑初307号之四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9 阅读次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刑初307号之四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以(2022)沪0120刑初307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魏某、赵某、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现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王 戎
审判员 李晓杰
审判员 裴孙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瞿丹婷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