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2)沪0120刑初307号之四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9 阅读次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刑初307号之四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以(2022)沪0120刑初307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魏某、赵某、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现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王 戎

审判员 李晓杰

审判员 裴孙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瞿丹婷


上一篇:(2023)津0106刑初4号诈骗罪刑事一...

下一篇:(2023)鄂0984刑初1号诈骗罪、诈骗...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