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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88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8 阅读次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刑初885号之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4日以沪奉检刑诉〔2022〕84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法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沪0120刑初885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裴孙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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