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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晋04刑更523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1 阅读次数: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4刑更523号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了(2020)晋05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未履行。退赔35.69万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提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本次考核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张志红

审判员  郭子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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