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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京02刑终530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1 阅读次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刑终53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23)京0106刑初63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十万七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石某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六万元;三、被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案款人民币五万元以及被告人李某在法院交纳的人民币五万元均用于判决第二项退赔项的执行。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刑初6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炎冰

审 判 员 王志东

审 判 员 陈林林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静怡

书 记 员 陈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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