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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沪0115刑初35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7 阅读次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刑初3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3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  邓 佳

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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