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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5刑初524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2 阅读次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2]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马君青、冯思晨、邱祎然、周斐、赵娜娜、王建斌、虞晓君、车晓峰、唐小华、张伟菊、贾征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许艳婷

人民陪审员  马晓骅

人民陪审员  沈云岗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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