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丈夫婚内强奸妻子(2020)浙0382刑初1090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2-26 阅读次数:
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一审:(2020)浙0382刑初1090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池某某于 2011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金某某经常殴打池某某,甚至以刀具威胁。2017年7月,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要求与金某某离婚。两人孩子年幼,且金某某不愿意离婚,同年8月30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金某某和池某某一直分居生活。2019年7月21日下午,金某某以带小孩去游玩为由,将池某某骗至其位于乐清市的暂住处。因发现池某某手机中有与其他男性的聊天记录,金某某便以拍摄池某某裸照、裸体视频并发到网上等方式相威胁,强行与池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日,池某某报案后,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12日,池某某与金某某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池某某对金某某的行为出具谅解意见。
法院依照《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7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争点
分居期间,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能否认定为强奸。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分居期间违背妻子意志,以威胁方法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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