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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2)81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31 阅读次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关系人王某(已起诉)系冒用老年人身份,使用老年人医保卡,在本市各大医院以看病为由,利用老年人的身份低价购买相关药品,而后转卖得利的情况下,仍以每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多次将自己保管的老年人医保卡,租借于王某等人,为王某骗取本市医保局医保基金提供了帮助。顾某某涉案医保卡共骗取人民币30,766.98元医保基金。顾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1年12月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具有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顾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响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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