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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刑诉[2022]707号诈骗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8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鲍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玲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以李保灿(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广州姬佩诗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员,假借销售化妆品、谈恋爱、工资待遇高等为名,骗他人加入组织。后对加入组织的人员按照业务员、主管、主任、网上领导、核心领导、经理、总经理进行分类,组织内的成员以寝室为单位并不时的更换人员,该组织要求成员利用微信、QQ、连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添加不特定人员作为好友,成员中不论男女主要以女性身份联络被害人,以聊天谈恋爱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到达组织所在地点,后让被害人缴纳2900元(后期变为5800元)加入组织,如果被害人不愿意过来,就编造需要生活费、路费、医药费、缴纳话费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为网上领导,2016年2月以来,共同犯罪金额为1441063.62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同案人李保灿、李娘除、孟智强、许周飘、白勒奎、李规周、张志坚、金凤敏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铁路轨迹信息、财付通电子数据,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公私财物,涉案金额为144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此次犯罪系初犯,且因被骗加入组织,系从被害人的身份转变而来,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公民私有财物,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分别依法从轻及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啸崎

人民陪审员林丽霞

人民陪审员朱海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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