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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检刑诉(2023)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5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国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来运货车辆空车重量,仅需第一次进行称重的漏洞,驾驶拖拉机至该公司拉建材的过程中,在第一次过磅时事先在车上装载部分沙,以增加车辆空车的重量。在之后的运输中,每次能额外多运1.84吨。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从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骗得石子、石粉、瓜子片。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如实供述、退赃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得知占某经营的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运货车辆过磅时,仅在第一次运货时对空载车辆进行称重,之后对同一辆货车不再空载称重,遂在至该公司第一次拉建材空载过磅时,事先在其驾驶的×××拖拉机上装载部分沙,以增加车辆空载重量,使得×××拖拉机在之后的运输中,每次能额外多运1.84吨。至2022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以该方式,先后从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多装石子、石粉、瓜子片等货物,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61799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过磅单、委托书、收条、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人杨某、占某的证言,刑事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涛

人民陪审员周岩

人民陪审员程翠英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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