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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2〕290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3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丹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毛某编造购买新房、老房需要还房贷、交税、买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4.5万元,后被告人毛某将大部分骗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人毛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全额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建设银行流水、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毛曙敏上海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谭奕轩

二○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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