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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检未刑诉〔2022〕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8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XX城县人民检察院以XX城检未刑诉〔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世强独任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X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黎连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07月12日至同年07月20日期间,在违法行为人邱某某(未满16周岁)组织下,被告人焦某某组织罪犯杨某某(已判决)、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已不起诉)、张某某(已不起诉)使用本人、借用、租用的手机卡,按照上线(未查明)提供的“话术剧本”、客户信息,冒充兼职平台工作人员向陌生人拨打电话,诱骗被害人添加上线提供的QQ号为好友,帮助上线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具体分工为:邱某某通过“蝙蝠、QQ、微信”等通信APP联系上线获取“料子”(陌生人的个人信息)和“话术剧本”后,提供给被告人焦某某,并从上线领取报酬后根据成单情况向焦某某支付费用;被告人焦某某雇佣罪犯杨某某、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张某某充当“话务员”向陌生人拨打诈骗电话。计酬方式:陌生人成功添加焦某某、杨某某等人推送的“上线”所提供的QQ号后为完成一单,上线向邱某某每单支付报酬50元。邱某某从上线收到费用后,通过支付宝支付的方式,以每单30-40元的价格支付焦某某。焦某某收到费用后,以每单1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张某某支付工资。

实施诈骗活动期间,被告人焦某某、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张某某以及罪犯杨某某拨打诈骗电话成单260余个,帮助上线从被害人郭某某骗取11280元(未遂),从被害人林某某骗取42099元,非法获利10405元。其中,焦某某拨打诈骗电话7天,非法获利6520元;杨某某拨打诈骗电话7天,非法获利2580元;罗某某拨打诈骗电话5天,非法获利1150元;张某某拨打诈骗电话2天,非法获利200元。案发后,焦某某、罗某某、张某某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07月14日,罪犯杨某某使用“兼职猫”话术剧本,使用号码为133XXXX****的手机卡,向天津市北辰区的被害人郭某某拨打电话,以做网络兼职为由,诱骗其添加上线提供的QQ号,致使被害人郭某某被上线骗走11280元。次日,被害人郭某某通过支付宝平台将被骗的11280元追回。

2、2021年07月15日,罪犯杨某某使用“兼职猫”话术剧本,使用号码为133XXXX****的手机卡,向福建省平和县的被害人林某某拨打电话,以淘宝刷单企业代付为由,诱骗其添加上线提供的QQ号,致使被害人林某某被上线骗走42099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郭某某、林某某陈述、证人罗某某、张某某、邱某某、杨某某、叶某某、雷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指认照片、邱某某“蝙蝠”软件截图、QQ聊天截图、叶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涉案线索核查表、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设置骗局的方法,帮助他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系从犯,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焦某某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帮助他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焦某某在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08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焦某某非法所得652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世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鱼茜

书记员王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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