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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2〕212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3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6月期间,因被害人李某的丈夫胡某被公安机关羁押,被告人XXX遂编造其能找关系帮助胡某早日释放,并谎称其已垫付相关费用,于2021年6月2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公路加油站附近骗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000元。

2022年7月19日,被告人XXX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全部钱款。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查询及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能够向被害人做出退赔,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玮

书记员罗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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