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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杨检刑诉〔2023〕17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1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起,被告人余某从XXX官网及天猫旗舰店购买正品XXX运动鞋后,以假冒的运动鞋调换正品运动鞋并退货退款的方式从中牟利。经鉴定,余某退货的86双鞋子系假冒XXX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126,045元。

被告人余某于2023年2月10日在住处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公司损失。

该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惠珠

书记员赵静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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