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上检刑诉〔2022〕9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4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刑诉〔20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建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携带拔去毒牙的蛇、捕蛇工具等,在上林县三里镇云姚村云姚庄通往良层庄路边的蔬菜基地附近,将低价药酒与矿泉水勾兑后冒充祖传药酒,通过虚构被蛇咬后服用其祖传蛇药酒可以治愈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石某的信任,将其所携带的勾兑药酒高价卖给被害人石某,以此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4800元。
2022年6月15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机关投案,次日主动赔偿被害人石某48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在上林县三里镇云姚村云姚庄通往良层庄路边的蔬菜基地附近,通过虚构被蛇咬后服用其祖传蛇药酒可以治愈的事实,将其低价购买的药酒与矿泉水勾兑后冒充祖传药酒,以高价卖给被害人石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石某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机关投案,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4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人身检察笔录及照片及检查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翠班
人民陪审员邓启星
人民陪审员何艳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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