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垦检刑诉〔2022〕9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03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垦检刑诉〔202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向被害人于某虚构某生态园绿化水管道安装工程,并表示能帮助于某承接该工程。取得于某信任后,孙某某受于某委托代表于某控制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洽谈合作事宜,孙某某向于某提供了伪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绿化水管道安装合同,并以谈合作需前期费用如请客吃饭、送礼等为由骗取于某钱款,共计27900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惩处。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向被害人于某虚构某生态园绿化水管道安装工程,并表示能帮助于某承接该工程。取得于某信任后,孙某某受于某委托代表于某控制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洽谈合作事宜,孙某某向于某提供了伪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绿化水管道安装合同,并以谈合作需前期费用如请客吃饭、送礼等为由骗取于某钱款,共计27900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孙某某已退赔于某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委托书、东营区某五金经营部销售合同、合作协议书、绿化水管道安装合同、记账凭证、被害人于某陈述及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孙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发表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建伟
人民陪审员高峰
人民陪审员崔小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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