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检刑诉〔2022〕13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30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2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8日至8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编造母亲患肝癌急需用钱做手术为由,向被害人梁某1、梁某2、梁某3等人借钱进行网络赌博,后因无法归还借款失联。经查,梁某1被骗金额为人民币59150元、梁某2被骗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梁某3被骗金额为人民币3500元,合计人民币636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路××号门前被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到梁某1的人民币59150元、梁某2的人民币1000元、梁某3的人民币3500元,应予以退赔。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检察机关量刑的意见,与李某某的罪责刑相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对诈骗到被害人梁某1的人民币59150元,诈骗到被害人梁某2的人民币1000元,诈骗到被害人梁某3的人民币3500元,依法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焕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松鸿
书记员周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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