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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垦检刑诉〔2022〕12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17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垦检刑诉〔202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任某某以虚构的“江东”身份和被害人张某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后任某某以公司交停车费、还欠款、母亲住院、帮朋友代刷信用卡赚取佣金等事由骗取张某钱款共计62668元,任某某将骗取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日常消费。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书面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任某某以虚构的“江东”身份和被害人张某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后任某某以公司交停车费、还欠款、母亲住院、帮朋友代刷信用卡赚取佣金等事由骗取张某钱款共计62668元,并将骗取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日常消费。

另查明,案发后任某某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截图、信用卡交易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提供了足额的财产保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开天

人民陪审员崔小光

人民陪审员商滨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孙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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