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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武检刑诉[2021]62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1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2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武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方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2年1月25日中止审理,2022年6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系武鸣区栲胶厂危旧房改造项目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虚构需要费用打点领导、交纳工程押金就可以拿到改造项目中的批灰工程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杨某51000元、尹某20000元、刘某61000元。2021年4月份,被告人方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100000元。方某某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偿还赌债及日常开销。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刘某、尹某扭送至×××机关,并于当日退还了尹某20000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转账、微信聊天、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曾某、覃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尹某、刘某、潘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本案罪名认定没有异议;2.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3.被告人方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希望能够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系武鸣区栲胶厂危旧房改造项目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虚构需要费用打点领导、交纳工程押金就可以拿到改造项目中的批灰工程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杨某51000元、尹某20000元、刘某61000元。2021年4月份,被告人方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100000元。方某某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偿还赌债及日常开销。

另查明,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方某某在被害人刘某、尹某找到其后主动与被害人刘某、尹某前往×××机关并于当日退还了尹某20000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转账、微信聊天、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曾某、覃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尹某、刘某、潘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方某某系主动跟被害人刘某、尹某前往×××机关,且在前往的途中,方某某与刘某、尹某二人在路上一起吃饭,其有机会逃跑并未逃跑,该事实有被害人刘某、尹某的陈述和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是自首,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1、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责令被告人方某某分别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六万一千元、被害人潘某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鹏

人民陪审员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黄若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黄腾

书记员潘敬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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