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顺检刑诉(2021)13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1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开封市顺河X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2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X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叶宏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开封市顺河X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增加退休工龄,以交纳增加工龄费用和找人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芦某人民币16200元,骗取被害人孟某人民币3393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4月8日在开封市龙亭区文昌××街××号楼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芦某、孟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账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对指控其诈骗5万元有异议,其诈骗的数额为24000元。其辩护人叶宏禄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涉及人数为两人,涉案金额相对不大,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庭表示愿意对被害人退赔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增加退休工龄,以交纳增加工龄费用和找人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芦某人民币16200元,骗取被害人孟某人民币7800元。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向芦某、孟某出具24000元欠条一份。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4月8日在开封市龙亭区文昌××街××号楼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芦某、孟某的陈述;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朱某某诈骗数额的认定,因被告人朱某某与孟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孟某所有微信转款均系受被告人朱某某所骗而交付的财物,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结合被告人朱某某出具的欠条,本院认定朱某某的诈骗金额为24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芦某损失16200元、被害人孟某损失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志超
人民陪审员武全收
人民陪审员武春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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