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陂检刑诉[2022]21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03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22]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娇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与吴泽东(立案处理)及何谦、董成龙、黄宇(均已判决)等人经合谋后,编造虚假的贷款资料,以被告人黎某某的名义与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车款人民币145000元后,向武汉友芝友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购得一辆大众途观L两驱SUV汽车,并以要在外地上车牌为由在办理车辆抵押之前将上述车辆从4S店开走。吴泽东、何谦等人随即将车辆变卖,获利人民币120000余元,被告人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黎某某在偿还两期汽车贷款人民币8699.64元后,未再按期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银行流水、转账截图、融资租赁合同、购车发票、车辆保险、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黎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被害人万某、姜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黎某某及同案人何谦、董成龙、黄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黎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于2022年1月10日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黎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点三六元,依法发还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钦波
人民陪审员李永江
人民陪审员吴时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樊琳琳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