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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检刑诉﹝2022﹞8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14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2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荣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软件虚构其是风景树中介身份,有风景树出售,对被害人进行诈骗10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59855元(全文币种相同),其中8000元诈骗未遂。具体如下:

1.2020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义某,互加微信。被告人袁某某谎称有发财树出卖,发了一些发财树的图片给被害人义某并约定看树。后被告人袁某某带被害人义某到××镇××村××镇××附近一块发财树地看树,并以交定金、工人工钱、中介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义某多次转账,其中被害人义某于2021年2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1日10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工人挖树工钱10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中介费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树款及相关费用84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剩余费用127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但是到拿货时,被害人义某无法联系被告人袁某某,也无法取得货物发财树。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义某37100元。

2.2021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群粤西发财树营销群认识被害人欧某,后互加微信。被告人袁某某谎称有发财树出卖,带被害人欧某到××镇××村委××附近一块发财树地看树,并以需支付中介费、定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欧某钱款,其中被害人欧某于2021年3月8日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定金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8日19时许通过支付宝转账定金3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中介费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后被害人欧某打电话催促被告人袁某某发货时,被告人袁某某说已经把钱花掉了,没有订购发财树。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被害人欧某7000元。

3.2021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添加被害人李某1微信,谎称有发财树出售并发发财树图片给被害人李某1,以支付定金、工人工资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钱款。被害人李某1于2021年3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还想以提前支付工人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8000元,但由于支付宝账户异常,被害人李某1未能成功转账。到了约定的发货(挖树)日期,被害人李某1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被害人李某112000元,其中8000元诈骗未遂。

4.2021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张某,谎称有发财树出卖并发发财树图片给被害人张某看,以支付定金、工人工资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张某的钱款。被害人张某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定金4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用户名:刘付俊杰),于2021年6月14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工人工资8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用户名:刘付俊杰)。到约定的交货日期,被害人张某无法联系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张某12000元。

5.2021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自称黄子君,在抖音上发信息给被害人韦某并添加其微信,谎称在遂溪县界炮镇有发财树并已和树主达成交易,以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钱款。被害人韦某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豆坡爱家生活超市收款码账户。2021年7月14日,被害人韦某从广州市来遂溪县挖树,联系不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韦某2000元。

6.2021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雷某并添加微信,谎称有发财树出卖并发发财树照片给被害人雷某,以先支付定金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雷某的钱款。被害人雷某于2021年7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豆坡爱家生活超市收款码账户。2021年7月14日,被害人雷某从广州市来遂溪县取货,但联系不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被害人雷某3000元。

7.2021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谭某1并添加微信,谎称有树出卖,给被害人谭某1发了一些广杉枫树的图片并约好看树。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带被害人谭某1到洋青镇和杨某看广杉树,后被告人袁某某以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1钱款。被害人谭某1于2021年8月27日20时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啊欣”),于2021年8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啊欣”),于2021年8月30日8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啊欣”),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陈某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沙里行”),于2021年9月14日9时许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柠檬芯”),于2021年9月14日中午通过微信转账工人工资7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明仔备用号”)。2021年9月15日,被害人谭某2系不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谭某118700元。

8.2021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添加被害人周某微信,谎称有树出售,双方约好到杨某看树。2021年11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带被害人周某到杨某一带一片种植琴叶榕的土地处看树,后以支付定金、货款为由对被害人周某实施诈骗。被害人周某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豆坡爱家生活超市收款码账户,于2021年11月16日21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工人工资4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豆坡爱家生活超市收款码账户,于2021年11月18日17时许通过微信转账11585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豆坡爱家生活超市收款码账户。2021年11月19日被害人周某没有收到货,联系被告人袁某某无果。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周某18585元。

9.2021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李某2并添加微信。被告人袁某某谎称有广杉枫树出卖,于2021年12月12日带被害人李某2到××镇××村附近一片广杉枫处看树,后以支付定金、货款、中介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王某两夫妻的钱款。被害人王某于2021年10月30日9时许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回忆”)。被害人李某2于2021年11月3日19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定金1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回忆”),于2021年12月09日20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定金1000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平心”),于2021年12月11日13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定金1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平心”),于2021年12月13日18时许、21时许两次共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燕子”),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工人工资和中介费12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燕子”),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货款10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燕子”)用于还信用卡。后被害人李某2夫妇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李某2夫妇34000元。

10.2020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潘某并添加微信。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谎称有树出卖,带被害人潘某到××镇××村附近一片绿宝树地看树。后被告人袁某某以支付定金、工人工资以及货款为由诈骗被害人潘某。被害人潘某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燕子”),于2022年1月12日22时许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蔡秀琼支付宝账户(支付宝昵称“菜菜”),于2022年1月13日18时许通过支付宝转账447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蔡秀琼支付宝账户,于2022年1月13日23时通过支付宝又再转2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昵称“班长”)。2022年1月14日,被害人潘某未能联系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潘某15470元。

被告人袁某某将诈骗所得大部分用于时时彩赌博,小部分用于日常花销。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59855元,其中8000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利用互联网对多人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所得用于赌博,又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认罪认罚,其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过自新,无再犯危险。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软件虚构其是风景树中介身份,有风景树出售,对被害人进行诈骗10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59855元,其中8000元诈骗未遂。具体如下:

1.2020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义某,互加微信。被告人袁某某谎称有发财树出卖,发了一些发财树的图片给被害人义某并约定看树。后被告人袁某某带被害人义某到××镇××村××镇××附近一块发财树地看树,并以交定金、工人工钱、中介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义某多次转账,其中被害人义某于2021年2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1日10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工人挖树工钱10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中介费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树款及相关费用84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剩余费用127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但是到拿货时,被害人义某无法联系被告人袁某某,也无法取得货物发财树。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返还被害人义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义某34100元。

2.2021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群粤西发财树营销群认识被害人欧某,后互加微信。被告人袁某某谎称有发财树出卖,带被害人欧某到××镇××村委××附近一块发财树地看树,并以需支付中介费、定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欧某钱款,其中被害人欧某于2021年3月8日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定金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8日19时许通过支付宝转账定金3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中介费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后被害人欧某打电话催促被告人袁某某发货时,被告人袁某某说已经把钱花掉了,没有订购发财树。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被害人欧某7000元。

3.2021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添加被害人李某1微信,谎称有发财树出售并发发财树图片给被害人李某1,以支付定金、工人工资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钱款。被害人李某1于2021年3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还想以提前支付工人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8000元,但由于支付宝账户异常,被害人李某1未能成功转账。到了约定的发货(挖树)日期,被害人李某1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被害人李某112000元,其中8000元诈骗未遂。

4.2021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张某,谎称有发财树出卖并发发财树图片给被害人张某看,以支付定金、工人工资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张某的钱款。被害人张某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定金4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用户名:刘付俊杰),于2021年6月14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工人工资8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用户名:刘付俊杰)。到约定的交货日期,被害人张某无法联系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张某12000元。

5.2021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自称黄子君,在抖音上发信息给被害人韦某并添加其微信,谎称在遂溪县界炮镇有发财树并已和树主达成交易,以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钱款。被害人韦某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豆坡爱家生活超市收款码账户。2021年7月14日,被害人韦某从广州市来遂溪县挖树,联系不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韦某2000元。

6.2021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雷某并添加微信,谎称有发财树出卖并发发财树照片给被害人雷某,以先支付定金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雷某的钱款。被害人雷某于2021年7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豆坡爱家生活超市收款码账户。2021年7月14日,被害人雷某从广州市来遂溪县取货,但联系不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被害人雷某3000元。

7.2021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谭某1并添加微信,谎称有树出卖,给被害人谭某1发了一些广杉枫树的图片并约好看树。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带被害人谭某1到洋青镇和杨某看广杉树,后被告人袁某某以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1钱款。被害人谭某1于2021年8月27日20时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啊欣”),于2021年8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啊欣”),于2021年8月30日8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啊欣”),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陈某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沙里行”),于2021年9月14日9时许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柠檬芯”),于2021年9月14日中午通过微信转账工人工资7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明仔备用号”)。2021年9月15日,被害人谭某2系不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谭某118700元。

8.2021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添加被害人周某微信,谎称有树出售,双方约好到杨某看树。2021年11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带被害人周某到杨某一带一片种植琴叶榕的土地处看树,后以支付定金、货款为由对被害人周某实施诈骗。被害人周某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豆坡爱家生活超市收款码账户,于2021年11月16日21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工人工资4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豆坡爱家生活超市收款码账户,于2021年11月18日17时许通过微信转账11585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豆坡爱家生活超市收款码账户。2021年11月19日被害人周某没有收到货,联系被告人袁某某无果。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周某18585元。

9.2021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李某2并添加微信。被告人袁某某谎称有广杉枫树出卖,于2021年12月12日带被害人李某2到××镇××村附近一片广杉枫处看树,后以支付定金、货款、中介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王某两夫妻的钱款。被害人王某于2021年10月30日9时许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回忆”)。被害人李某2于2021年11月3日19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定金1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回忆”),于2021年12月09日20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定金1000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平心”),于2021年12月11日13时许通过微信转账定金1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平心”),于2021年12月13日18时许、21时许两次共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燕子”),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工人工资和中介费12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燕子”),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货款10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燕子”)用于还信用卡。后被害人李某2夫妇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李某2夫妇34000元。

10.2020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潘某并添加微信。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谎称有树出卖,带被害人潘某到××镇××村附近一片绿宝树地看树。后被告人袁某某以支付定金、工人工资以及货款为由诈骗被害人潘某。被害人潘某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定金3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微信名称“燕子”),于2022年1月12日22时许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蔡秀琼支付宝账户(支付宝昵称“菜菜”),于2022年1月13日18时许通过支付宝转账447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蔡秀琼支付宝账户,于2022年1月13日23时通过支付宝又再转2000元到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昵称“班长”)。2022年1月14日,被害人潘某未能联系上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一共诈骗了被害人潘某15470元。

被告人袁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时时彩赌博,小部分用于日常花销。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22年1月30日被抓获归案。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袁某某所有的Iphone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义某、欧某、李某1、张某、韦某、雷某、谭某1、周某、李某2、王某、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3、袁某、韩某、邓某、陈某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袁某某银行卡开户资料及流水;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认罪认罚材料;关于立功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48855元,数额巨大;诈骗人民币8000元为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诈骗既遂数额151855元,经查,被告人袁某某于立案侦查前已返还被害人义某3000元诈骗款,应在被告人袁某某的诈骗款中冲减,经本院发函建议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公诉机关回函明确表示不变更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的诈骗既遂数额为人民币148855元,对公诉机关多指控的3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诈骗所得款用于赌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袁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袁某某所有的Iphone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袁某某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应予以追缴,发还给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被告人袁某某所有的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向被告人袁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8855元,发还被害人义某人民币34100元、欧某人民币7000元、李某1人民币4000元、张某人民币12000元、韦某人民币2000元、雷某人民币3000元、谭某1人民币18700元、周某人民币18585元、李某2人民币34000元、潘某人民币15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芬

人民陪审员叶碧霞

人民陪审员陈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覃若冰

书记员廖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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