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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251号强奸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25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日期: 2015-07-26
合 议 庭 :  黄可兴潘李仪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贤犯强奸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方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贤及其辩护人王某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3年1月10日,受害人郑某龙停放在东莞市的车牌号为粤SQD2XX银灰色本田飞度款小轿车被盗。2013年年底,被告人肖某贤收到一急需卖车的手机短信,便通过手机短信与对方联系并与对方约在本市永和镇附近交易。被告人肖某贤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郑某龙失盗的银灰色本田飞度款小轿车。经兴宁市物价局鉴定,郑某龙失盗的本田飞度小轿车价值人民币47500元。

二、强奸

2015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贤通过QQ聊天与陈某婷相约在兴宁市明星公园见面,后将陈某婷载至兴宁市坭陂镇柑子村柑子烧烤店吃宵夜。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贤开车载陈某婷去坭陂镇“羊念古”青岛啤酒屋途中产生想跟陈某婷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于是被告人肖某贤就停下车用双手抱住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某婷,用手去摸陈某婷的乳房、大腿及陈某婷的外阴等部位,但遭到陈某婷的反抗,肖某贤就觉得在车上不方便,便将陈某婷载至其住所泥阪镇“羊念古”青岛啤酒屋并将陈某婷强拉上二楼的房间内。被告人肖某贤将自己的衣服脱下后用掐颈、恐吓等方式强行脱去陈某婷的衣服,不顾陈某婷的反抗强行将阴茎插进陈某婷的阴道内抽插,并在陈某婷的阴道内射精。后陈某婷趁被告人肖某贤睡着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某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贤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并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辩护人王某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亦无异议。被告人肖某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辩解称其只是与陈某婷发生性关系,不认为是强奸的事实。辩护人王某友提出被告人肖某贤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查证属实后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3年1月10日,受害人郑某龙停放在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彩云西路29号的车牌号为粤SQD2XX银灰色本田飞度款小轿车被盗。2013年年底,被告人肖某贤收到一急需卖车的手机短信,便通过手机短信与对方联系并与对方约在本市永和镇南蛇岗附近交易。被告人肖某贤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郑某龙失盗的银灰色本田飞度款小轿车。经兴宁市物价局鉴定,郑某龙失盗的本田飞度小轿车价值人民币47500元。

2015年2月20日,被告人肖某贤在本市坭陂镇坭陂中学侧“羊念古”啤酒屋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贤及辩护人王某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现场方位图、被盗汽车案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动车辆保险盗抢立(破)案表,转帐支付授权书,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复印件,勘验笔录,受害人郑某龙的陈述,被告人肖某贤的供述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强奸

2015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贤通过QQ聊天与陈某婷相约在兴宁市明星公园见面,后将陈某婷载至兴宁市坭陂镇柑子村柑子烧烤店吃宵夜。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贤开车载陈某婷去坭陂镇“羊念古”青岛啤酒屋途中产生想跟陈某婷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于是被告人肖某贤就停下车用双手抱住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某婷,用手去摸陈某婷的乳房、大腿及陈某婷的外阴等部位,但遭到陈某婷的反抗,肖某贤就觉得在车上不方便,便将陈某婷载至其住所泥阪镇“羊念古”青岛啤酒屋并将陈某婷强拉上二楼的房间内。被告人肖某贤将自己的衣服脱下后用掐颈、恐吓等方式强行脱去陈某婷的衣服,不顾陈某婷的反抗强行将阴茎插进陈某婷的阴道内抽插,并在陈某婷的阴道内射精。后陈某婷趁被告人肖某贤睡着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7日6时30分左右,陈某婷打电话给其说她被人欺负了,让其去兴宁市坭陂镇柑子小学接她,随后其就叫了一辆出租车去到柑子小学门口接到陈某婷,陈某婷上车后一直在哭,其看到陈某婷脖子上有很多伤痕,陈某婷告诉其,她被人强奸了,她不愿意,那个男子就一直掐她的脖子。

(2)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8日晚,其见陈某婷情绪低落,就问她怎么了,陈某婷告诉其在2015上2月17日被一个网上认识的男子欺负(强奸)了,当时她一直反抗,但那个男子掐住她的脖子,其看见陈某婷的脖子上有很多伤痕,陈某婷说是被强奸她的男子掐伤的。一开始其以为陈某婷被人调戏,后才得知被人强奸。

(二)被害人陈述

陈某婷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其心情不好,刚好其在QQ上的一网名叫肖某的男子发信息约其出去散心,其就答应了。其和他是网友,以前从来没有见过。其和肖某约好在明星公园等,后其驾驶一辆小车载其去到坭陂镇柑子村柑子小学的一烧烤摊档吃烧烤。一直到5时左右,肖某载其到羊念古青岛啤酒屋,他对其说这是他的店,他现在想先上去睡觉,上面还有房间,其也可以上去休息。其感觉到肖某有点不怀好意,就说不用了,其在车上等他就可以了。然后肖某一个人进去了,过了一会肖某又走了出来,就说送其回家。走到刁坊通往兴城路上的一练车场就停了下来,肖某将其和他的座椅调成平躺,之后他就扑过来车上,用他的身体把其压在下面,接着就来亲其。其很害怕,其就一直喊救命,肖某就用手捏其左大腿,还掐其脖子对其说:“你是不是想死啊。”其就向肖某求饶,但肖某一直在摸其的身体,把其的裤子脱了,拆开其的文胸,把手伸进只摸其的胸部。过了一会,肖某说车里很窄,还是回他店里去。其很害怕,就一直在哭,肖某很凶的对其说,不准哭,再哭就掐死其。到了羊念古青岛啤酒屋后,肖某将其从车里拉进店里二楼他的房间里,直接把其推到在床上,肖某先把自己的衣服全部脱了,其很害怕就一直不敢动,接着肖某把其的内裤也脱了,当时其来着月经,卫生巾也被肖某撕了下来扔在地上。他一直摸其的身体,还一直来亲其的嘴。其就一直咬着牙,把头扭到一边。肖某就威胁其说“你如果不好好跟着我,我就杀了你,我不是怕死的人。”在摸了其的身体后,肖某把其压在身下,用手把其的大腿分开,然后就把他的生殖器插进其的阴道内,其一直用手推肖某,肖某就抓住其的手,按在一边。过了十多秒钟,其就感觉他把精液射在其阴道内。后他就拿纸巾擦生殖器,也拿纸巾给其叫其擦。不久他就睡着了。其乘机逃跑,并打电话叫其朋友黄某来接其。2月18日晚上其将此事告诉了其的朋友。他们叫其报警,其很害怕,后来在2月19日就报警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肖某贤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其在坭陂镇柑子村柑子烧烤店吃夜宵,其看到手机QQ上有陈某婷发来的信息,他们就聊了起来,并约好在兴宁市明星公园附近等,过会一起去吃宵夜。后其开车接到陈某婷带她到柑子烧烤店继续吃夜宵。当时在一起吃宵夜的还有烧烤店的老板“贩子”及另外两、三个人。大约到凌晨4时左右,其就跟陈某婷说想回家睡觉了,陈某婷就说“不去了,明天年三十还要回家干活。”其就跟陈某婷说“明天早上其再送你回城里。”后来陈某婷就答应先跟其回坭陂镇羊念古青岛啤酒屋。在路上,其就产生了想跟陈某婷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其开车走走停停,停下来的时候其坐在驾驶室就用双手抱住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某婷,用手去摸陈某婷的乳房、大腿、外阴等身体各个部位。陈某婷不让其摸,就用手瓣开其的手,其用嘴去亲陈某婷的嘴和脸,陈某婷就不让其亲,其看到陈某婷有反抗,感觉在车里发生性关系不方便,就想开车载回住处。陈某婷不想进其的住处,其就用手拖着陈某婷的手将陈某婷拉到羊念古青岛啤酒屋二楼其住的房间。其把她拉到其的床上之后其就脱自己的衣服,然后上床一边亲陈某婷一边将她的衣服脱去。她不让其脱,还说来月经了,不能发生性关系,其说没关系。脱完陈某婷的衣服之后其就用手去摸陈某婷的乳房、外阴及身体的各个部位,另一只手就抱着陈某婷,后来其就强行用手瓣开陈某婷的大腿将阴茎插进陈某婷的阴道内,抽插一会后就直接在其阴道内射精了,之后其拿纸巾擦自己的生殖器,并拿纸巾给陈某婷让她也擦一下。后来其就穿好内裤睡觉了。睡醒之后发现陈某婷已经离开了。

(四)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陈某婷辨认强奸其的网名叫肖某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肖某贤。

(五)鉴定意见

(1)兴宁市妇幼保健院作的妇科检查:证实陈某婷阴道口较松,处女膜未见明显的新鲜裂痕及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DNA检验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肖某贤的啤酒屋提取的纸团检出的DNA分型分别与肖某贤、陈某婷的DNA分型一致。

(六)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受立案过程,2015年2月20日,被告人肖某贤在本市坭陂镇坭陂中学侧“羊念古”啤酒屋被公安民警抓获。

(2)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依法提取陈某婷被强奸时穿着的黑色内衣和黄色内裤。依法提取陈某婷的DNA血样,提取肖某贤DNA血样,依法提取肖某贤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指甲,提取肖某贤房间内垃圾箱里的六团卫生纸团。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扣押肖某贤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从被告人肖某贤手机的

QQ里提取到与受害人陈某婷案发前后的聊天记录照片。

(4)户籍证明:证实肖某贤出生于1985年1月23日。

(5)陈某婷被强奸案方位图:证实陈某婷被强奸的方位位置。

(6)报警回执、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行驶证、被盗车上网登记表,证实郑风龙失盗车辆的基本信息,郑风龙于2013年1月9日到东莞厚街分局河田派出所报案。

(7)受害人陈某婷照片证实:受害人陈某婷颈上伤痕。

(8)兴宁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陈某婷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9)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2月20日),证实陈某婷阴道口较松,处女膜未见明显新鲜裂痕及出血。

本院认为

(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肖某贤于2002年3月7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4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3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具备客观、关联、合法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肖某贤犯强奸罪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肖某贤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对犯强奸罪有异议,认为不构成强奸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贤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肖某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贤犯强奸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贤犯强奸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贤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强奸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贤归案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实供述,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贤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贤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与庭审查明有相关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肖某贤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李仪

审判员黄可兴

人民陪审员张美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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