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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雨检刑诉[2022]13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5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2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被害人陈某1欲在湖南省浏阳市××坊镇开采矿石,被告人田某谎称能帮忙办理相关手续,并以找关系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1于同年6月24日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市场转款人民币60万元至被告人田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其后被告人田某将前述所骗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等。2021年10月12日,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抓获被告人田某。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信息、微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规划图、委托合同、收据等书证;证人李某1、陈某2录、陈某3、卜某、李某2、陈某4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当庭辩解,不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被害人陈某1转账的地点是长沙市雨花区阳光锦城,转账是事实,但其没有骗取被害人陈某1的钱款,拒不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田某所称转账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阳光锦城不属于洞井派出所管辖范围;2、被害人陈某1的女儿与本案承办民警陈旭华是同学,不排除干预民事纠纷的可能;3、被害人陈某1作为沙场专业人士,对于是否能办证、需要多长时间办证应比被告人田某这一非专业人士更清楚,故被害人陈某1应当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其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这60万元。综上,请求宣告被告人田某无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害人陈某1欲在湖南省浏阳市××坊镇开采矿山,被告人田某谎称其能帮忙办理相关手续,并以找关系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1于同年6月24日在长沙市雨花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60万元至被告人田某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李某2,卡号:6217********)内。后被告人田某将所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等,挥霍一空。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田某的手机1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1、长沙市雨花分局洞井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说明,手机短信记录,证明被告人田某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2、长沙市雨花分局洞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南省浏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2016—2020年),证明根据调取的湖南省浏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湖南省浏阳市××坊镇无砂石矿产开采的许可。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田某的手机1台。

4、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陈某1就办理矿山开采证事宜进行协商、沟通。

5、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1)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陈某1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2)证人李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于2020年6月24日15时31分45秒、32分44秒收到被害人陈某1分2笔转账共计人民币60万元,后该银行账户多次向其他银行账户转账及消费。

6、委托合同,合作承诺书,收据,证明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陈某1签订了办理矿山开采证的委托合同,被告人田某收取被害人陈某1向其支付的办理矿山开采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元。

7、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田某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多次前往澳门。

8、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2与田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就住在一起了,之前住在阳光锦城,后来搬到湘江锦绣居住了。2020年5月,李某2给了田某他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使用。李某2当时有收到短信,收到转账60万元,分两笔转账的。田某和陈某1是生意合作关系。陈某1给田某的钱大概是用于赌博和消费了,也按揭买了1台车,2020年7月以20万左右按揭了1台“大众途锐suv”车辆,向平安银行贷款30万元,月供1万元每月,首付款是李某2借给田某使用的建设银行卡里面支出的,月供卡绑定的也是李某2的那张建设银行卡。2021年7月,车辆抵押给了典当行,抵押了10万元,当时都是田某拿着使用了。2021年10月,就将车辆从典当行拿出,转卖给他人了,卖了40万元左右,卖车的钱都用于还典当行,还平安银行的贷款,余下10万元就用于还网贷和房租等日常开销。李某2之前给田某兑换港币,都是去澳门赌博。2020年6月25日,该银行卡在长沙市雨花区金轩福首饰店消费9160元,是购买了1条黄金手链,之后被田某当掉了。2020年6月26日转账36000元是用于做汇票了,是田某用李某2的账户给她操作的。2020年6月29日转账10万元是用于做股票的,也是田某用李某2的账户帮她操作的。6月29日转账3万元是田某要李某2给她过账的。7月9日转账64000元也是用于做汇票,加上之前做汇票的36000元,一共是10万。汇票亏损了一半的样子,股票亏了2、3万的样子。

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宋某跟田某是2019年10月通过婚恋网上认识,2021年2月左右双方确定为情侣关系。田某没有跟宋某说过办理矿山开采的事情。宋某借给田某82万到83万。

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1跟田某是2019年11月通过珍爱网认识的,田某原来是李某1的女朋友,2020年10月左右分手了。李某1是湖南省扶贫办的员工。田某没有找李某1帮忙办理矿山开采的事情。

证人陈某2录的证言,证明陈某2录是浏阳市张坊镇富溪村的村支书,现退休在家。2019年8月左右,陈某2录的儿子陈某4通过电话联系他,要陈某2录带他的朋友到他们村上看下石头的质量,陈某2录带陈某1、田某到张坊镇江××村××组的山上看了下石头质量,他们发现质量很好,能办理1个石厂,但当时陈某2录讲这是水的源头,石厂很难办下来,他们说没有问题,有关系能把石厂办下来,是省里的关系。后面他们两个人又来看了一下石厂的问题。田某说是陈某1在长沙的合作伙伴,他们两人的关系很好。谈完之后陈某2录只是接过陈某1的几次电话,没有留田某的电话,要陈某2录去把那山的问题确定下来。

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陈某3是张坊镇江口村茅田组的队长。2019年8月,陈某2录带着陈某1到他们队上找到陈某3跟卜某,说能把他停业的沙场把证办下来,跟他们见过1次面,后面谈了一些事情。当时陈某1说能把沙场的证办下来,跟陈某1过来的女的说把证办下来有一定难度,需要很多钱。

证人卜某的证言,证明卜某是浏阳市张坊镇江口村新安组一无名沙场的老板,这沙场去年政府就要他们停业了,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开过。2019年8月,陈某2录带着陈某1他们过来勘察沙场的场地、石头的质量,其次因为卜某的沙场无证停工了,他们有关系把证办下来。当时陈某1说能把沙场证办下来,跟陈某1过来的那女士说有难度,需要找很多部门,有一定关系才能把这证办下来,证办下来需要花很多钱。

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陈某4跟田某是2020年在去珠海的高铁上认识的,田某说自己是去澳门赌博。2020年上半年左右,陈某4看到田某发了1个朋友圈在浏阳官渡,因为陈某4家距离她发的位置近,陈某4就去那里找田某,田某跟1位姓陈的老板聊起搞沙场的事情,陈某4就跟他们讲他老家那里也有石头山,就约着田某与陈老板一起到浏阳××坊镇××村卜某的山上看了下,具体也没有谈什么,吃完饭之后,那位陈老板说去认识陈某4的父亲,他们加了联系方式就离开了。

9、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2020年3月,田某了解到陈某1有筹备矿山开采的意向,就告诉陈某1她在浏阳有关系,可以帮陈某1在浏阳办理矿山开采证,他们就约了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市场见面商谈具体事项。期间他们口头达成协议,由陈某1出资,田某找人在浏阳办理矿山开采证。之后他们还两次到浏阳张坊1个矿山实地考察了,陈某1现场看了这个矿山很不错,就彻底相信了田某能帮他办理矿山开采证。2020年4月开始,田某就以请领导吃饭、送礼等理由在陈某1这里拿了126万元,但直到现在矿山开采证还没有帮他办下来,陈某1现在打她电话不接,见她人也见不到了,陈某1觉得自己被骗了,就来派出所报警了。这126万元是从2020年4月开始至6月24日分多笔支付给田某的,其中有现金25万元,转账至她本人的工商银行账户31万元,2020年6月24日15时31分转账至她提供的1个叫李某2的建行账户(6217********)30万元,2020年6月24日15时32分转账至她提供的账户30万元,微信支付给田某10万元。陈某1跟田某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了1份委托合同,田某答应帮陈某1办理文件。田某于2020年8月21日补写了1张收据给陈某1,但她故意写错了她的身份证号码。田某口头上一直说在办理,开始承诺2020年7月6日帮陈某1把扶贫办的证件办下来,后来又说到8月19日帮他把所有矿山开采证办好,但是她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办好1个证件。田某于8月21日给陈某1写了1张合作承诺书,写明了9月15日帮他办好所有证件,如果办不下来,田某愿意将126万元全款退还给陈某1。因为当时田某和省扶贫办的李某1住在一起,她说通过李某1走扶贫路线可以办下来开采许可证,还说如果走扶贫路线办厂还会有扶贫资金补助,陈某1觉得如果她真的能办到这个证就能赚到很多钱,所以就相信了她。

10、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被告人田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田某和陈某1在浏阳张坊镇办理采石场,陈某1知道田某有一定的关系,给田某转了60万,要田某给他办理采石场去打点关系,60万都是转给田某朋友李某2的卡上,李某2的卡一直在田某身上使用,田某和李某2一起合伙承包了千金大药房的坐诊业务。田某与陈某1签订了1份委托合同,签订日期是2020年5月20日,里面的内容是帮助陈某1在浏阳张坊办理矿山开采证。田某知道浏阳市张坊镇没有规划矿山开采,想找关系打点擦边球然后实施开采。

被告人田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明田某自愿认罪认罚,陈某1给她转账的60万块钱她做了其他用处,没有用在办理开采石头场的事情。

11、被告人田某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证明案发时被告人田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辩称其没有骗取被害人陈某1的钱款,拒不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委托合同、合作承诺书、收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田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田某主观上具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虚构帮忙办手续、找关系需要费用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向被告人田某转账人民币60万元,后被告人田某并未将该60万元用于办理开采矿山的手续,而是挥霍一空,至今仍无法偿还,其对该钱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田某所称转账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阳光锦城不属于洞井派出所管辖范围,本院认为,洞井派出所系长沙市雨花分局的派出机构,其对于长沙市雨花区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害人陈某1的女儿与本案承办民警陈旭华是同学,不排除干预民事纠纷的可能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害人陈某1作为沙场专业人士,对于是否能办证、需要多长时间办证应比被告人田某这一非专业人士更清楚,故被害人陈某1应当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其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这60万元,请求宣告被告人田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如前所述,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32年10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被害人陈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没收已由扣押的手机1台,由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危唯

人民陪审员李肃

人民陪审员黄鸣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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