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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检刑诉(2022)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5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县检刑诉(2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曾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夏天,被告人邹某某经常在受害人雷某某经营的XX干洗店内洗衣服,双方熟识后,留下电话号码和微信,邹某某提出要和雷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来往,并谎称自己在山西省临汾市开有煤矿,让雷某某看了自己伪造的巨额存款存折,骗取了雷某某的信任。后邹某某以开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2017年夏天至2018年底,从雷某某处以借为名,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人民币98.671万元,以现金方式骗取人民币5万元。雷某某多次催要借款,邹某某以自己的资金被冻结为由,给雷某某还款8.63万元外,余款被邹某某全部用来偿还自己的贷款、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高档消费。

2、2020年初,被告人邹某某通过抖音APP认识了受害人任某某,后双方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邹某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给任某某说自己在山西临汾开有煤矿,两人多次见面后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31日,邹某某自称钱包丢失向任某某借款2万元,后又以给矿上工人发工资、生意周转等各种理由,先后多次从受害人任某某处借钱。并向任某某出示自己伪造的有31458600.02元余额的交通银行存折,让任某某看自己伪造的资金冻结文件,还自称在汉中有七套房产,骗取了任某某的信任。从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邹某某先后从任某某处以借款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骗取人民币共计331.15万元,通过现金方式骗取人民币15万元。骗来的资金除了给任某某17.355万元外,余款全部被邹某某用来偿还自己的贷款、本人及家庭的日常开支、购买房产和高档消费。

3、2021年8月底,被告人邹某某通过手机抖音APP认识了受害人李某某,邹某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说自己在山西省临汾市开煤矿,在汉中有6套房子,11辆车,骗取了李某某的信任。后双方见面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邹某某给李某某看了自己伪造的有巨额存款的存折,并承诺次年年初给李某某买房子结婚。2021年9月29日,邹某某谎称其在山西的一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把对方打伤,被当地派出所拘留,向李某某借款2万元,后李某某通过支付宝给邹某某转账2万元,所得现金被邹某某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邹某某之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庭存在困难,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夏天,被告人邹某某经常在被害人雷某某经营的XX干洗店内洗衣服,双方熟识后,留下电话号码和微信,后邹某某提出要和雷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来往,并谎称自己在山西省临汾市开有煤矿,让雷某某看了自己伪造的巨额存款存折,骗取了雷某某的信任。后邹某某以开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2017年夏天至2018年年底,从雷某某处以借为名,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骗取56.691万元,银行转账及汇款的方式骗取41.98万元、以现金方式骗取人民币5万元,共骗取雷某某人民币103.671万元。雷某某多次催要借款,邹某某以自己的资金被冻结为由,给雷某某还款8.63万元外,余款被邹某某全部用来偿还自己的贷款、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高档消费。

二、2020年初,被告人邹某某通过抖音APP认识了被害人任某某,后双方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邹某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给任某某说自己在山西临汾开有煤矿,两人多次见面后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31日,邹某某谎称其钱包丢失向任某某借款2万元,后又以自己资金被冻结,要给矿上工人发工资、生意周转等各种理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任某某处借钱,为取得任某某的信任,向任某某出示自己伪造的有31458600.02元余额的交通银行存折和自己资金被冻结的文件,还自称在汉中有七套房产,骗取了任某某的信任。从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邹某某先后从任某某处以借款名义,通过微信转账骗取260.35万元、支付宝转账骗取53.8万元、银行转账方式骗取17万元,通过现金方式骗取15万元,共计骗取任某某人民币346.15万元。骗来的资金除了给任某某17.355万元外,余款全部被邹某某用来偿还自己的贷款、本人及家庭的日常开支、购买房产和高档消费等。

三、2021年8月底,被告人邹某某通过手机抖音APP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邹某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称自己在山西省临汾市开煤矿,在汉中有6套房子,11辆车,骗取了李某某的信任。后双方见面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邹某某给李某某看了自己伪造的有巨额存款的存折,并承诺次年年初给李某某买房子结婚。2021年9月29日,邹某某谎称其在山西的一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把对方打伤,被当地派出所拘留,向李某某借款2万元,后李某某通过支付宝给邹某某转账2万元。所得现金被邹某某花用。

以上被告人邹某某骗取被害人雷某某103.671万元,骗取被害人任某某346.1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共骗取三名被害人451.821万元。除向被害人雷某某还款8.63万元,向被害人任某某还款17.355万元,共计25.985万元外,其余均已被邹某某本人及家庭日常开支、购买房产、还贷款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受案登记表、回执,证实受案、立案相关情况。

2、拘留证、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伪造的存折及文件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邹某某伪造了有31458600.02元余额的山西临汾XX银行支行的存折,以及山西省临汾市XX区公安x及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其财产处置的文件的事实。

4、扣押清单,证实2021年10月20日洋县公安x在邹某甲见证下扣押了邹某某的银行卡21张,手机5部,印章3个,存折1张,房产证3本,POS机4部,高档皮带2根,高档皮鞋1双,高档皮包1个的事实。

5、贷款余额明细、还款计划、贷款资料,证实被告人邹某某2020年与其妻子石某某贷款在汉中某某楼盘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226716元,在汉台区信用联社某某分社办理510000元按揭贷款,现借款余额47万余元的事实。

6、调取证据通知书、贷款记录,证实2020年5月、2021年2月邹某某在镇巴县XX银行XX支行有5万元、13万元的还款记录。

7、邹某某名下中国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信息,证实邹某某名下2个交通银行账户内现余额10余元;农业银行账户内余额4万余元;3个建设银行账户内余额3.3万余元的事实。

8、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长安银行交易明细、陕西信合交易明细、中国银行交易明细、邮政银行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4月至9月,被害人任某某通过微信向邹某某转出260.35万元,通过支付宝向邹某某转出53.8万元,银行转账17万元的,共计331.15万元的事实。

9、欠条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柜台转账客户回单、ATM存款票据复印件,证实2017年-2020年,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微信向邹某某转出566910元,通过银行存款机向邹某某存款249800元,通过银行柜台向邹某某汇款13万元,以及向户名为景某某的人柜台汇款4万元,共计98.671万元,邹某某给雷某某打有欠条1.5万元;邹某某向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还款8.63万元的事实。

10、陈某某证言,证实她是邹某某朋友,2021年10月1日前一两天,邹某某给她打电话说他和别人打架了,手机和包掉水里了,并说马上过国庆了,带她去成都过节,她和邹某某带着娃去了成都,她们去成都玩时身上没带钱,邹某某说他一个姐姐的朋友给他转账,让她用支付宝收款,她收到两笔钱,一笔8000元,一笔12000元,一共2万元。与被害人陈述能相互印证。

11、邹某甲证言,证实他在东莞经营荣钢门业有限公司,邹某某是他亲弟弟,其妻子叫石某某,邹某某和一个叫任某某的洋县女的有关系,他记得在2019年冬天左右,邹某某带的任某某到东莞玩了三、四天,他们以男女朋友的身份来往,在20年农历正月20左右,他回老家时,在城固坐高铁,邹某某来送他,看到邹某某还是带的任某某一路。邹某某没有在他经营的荣钢门业投资,他也没有经营什么实体。

12、石某某证言,证实她家总共有六口人,她和丈夫邹某某还有四个孩子,她是家庭主妇没有干啥工作,邹某某具体职业她不清楚,她们2010年左右才领的结婚证,2013年开始在洋县XX租房居住生活。自从她和邹某某搬到洋县之后,他回出租屋时间就不多了,经常在外面,她也没看过他工作啥的,后来她们就吵架,这几年她和邹某某见面很少了,见面也没话说。邹某某有几个微信,她只加了他一个微信,他抖音还把她拉黑了,她看不见他,没见过邹某某朋友。她听邹某某哥哥邹某甲说邹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他正在处理,让他不要急,她不知道其他事情。2018年左右,邹某某自己买了一辆二手的黑色宝马越野车,花了多少钱她不知道,车牌号也没有记住。2020年他们在汉中市汉台区购置了XX大厦XX栋XX室这套房,买房的时候她父母出了8万,但是邹某某经常背着她从她父母那取钱,取了多少她也不知道,她从邹某某的嫂子李某某那里借了十来万,买房付款首付了多少钱她不知道。她们每个月要还4026元的房贷,她还有一个7万元的贷款,每月还2700元左右,必要的生活费3000元,水电费等2500元左右,加起来12000左右,邹某某每个月固定给她1万3,还有4个孩子的学费5000元,房租5800元,这些都是邹某某给她的,基本上都是微信转账给她的。邹某某平时没给她贵重的物品,最贵重的也就是一两千块钱的戒指。

1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实2020年春节她通过抖音认识了个男的叫邹某某,现在是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邹某某不断以矿上需要钱为理由叫她转钱,她微信给邹某某转了260.35万元,支付宝给邹某某转了53.8万元,银行转账17万元,还有27万现金。她基本上没咋怀疑过他,一个原因和邹某某认识时间不长,他拍身份证照片给她;第二个原因是他对她很好;第三个原因2020年5、6月的时候,邹某某给她看过法院冻结他账户的文件,文件内容大概是他因拖欠工人工资,将他名下资产冻结,还附有几个银行账户,余额9000多万,她看了这个文件觉得有公章就相信他了;第四个原因是2020年9月左右,邹某某给她说转让矿呀,开不下去了,工人工资得发,但法人变更要时间,年底就行,所以他相信了,到了年底她问他,他说他们老板和当地公安x李某甲有关系,李某甲涉黑被抓了,把老板也牵扯进去了,她查了一下确实李某甲涉黑被抓她就相信了;第五个原因2021年4、5月的时候,当时她已经怀疑他了,给他提还钱的事,他说他在汉中有七套房,还带她去这些房看了。今年6、7月她爸爸生病后,她就开始问要钱,但他总是这月推下月,说最迟九月,他总会给她说他出现新的状况,钱取不出来,所以她觉得被骗了。2020年7月她给他说要交房租,他给她往卡上打了5万元,另外微信给她转过123556.81元,但其中30000元邹某某用了。

14、李某某陈述,证实她和邹某某是2021年8月底通过抖音认识的。他说和前妻已经离婚,之前有4个孩子,自己在山西省临汾市开有煤矿,在甘肃省两当县开有铁矿,还说自己在汉中有6套房子11辆车。她和他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邹某某还答应明年上半年给她买房子和她结婚,邹某某还带她出去玩。2021年9月29日,邹某某说他高速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并把对方给打了,派出所把他拘留了,让她借给他2万元,后来她就相信了,就借给他2万元,邹某某当时给她发了一个叫陈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说是派出所一个领导的老婆,后她分两次转账,第一次转账8000元,第二次通过花呗套现1.2万元。邹某某比较有钱出手阔绰,买茶叶就花了1万多元,看起来大方,给别人发烟是整包高档烟,自己开的宝马X6越野车。邹某某在汉中还拿了一本存折让她看,存折上有1500多万定期存款,并说到时候取出来和她买房子结婚。

15、雷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她在汉台区前进东路开了一家XX的干洗店,邹某某就经常到店里洗衣服,认识后她和邹某某以男女朋友交往,他把他两张银行存折拿出来让她看,一张余额是2000多万,一张上面余额是几百万,具体数字没记住,他还带她去桔园逛,走到城固县城他说他钱包丢了,没钱用问她借了1万元现金,后来每次都着急给她说矿上需要钱,周转从她这借过好多钱,最多一次借他5万元,最少1万元,她算了一下,共计110万元左右。她都是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柜面现金转账,直接给付现金的方式给的。她的微信号是lyf5***1,支付银行卡是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2220226060********。邹某某收款的微信号是zouyong55***,微信昵称是XX;收款银行卡是建设银行卡,户名是邹某某,卡号是62170041300********,只有一次他让转给他自称矿山的工作人员,对方收款是农行卡,户名是景某某,卡号是62284829181********。她借给邹某某的钱来源是自己的十万元左右,剩下的钱都是借别人的。之前她一直多次催要,他给答复是他存折上几千万被冻结了,一直没办好,办好了才给她钱。到现在还没还钱,现在觉得她被骗了。经她核对,微信一共给邹某某转了566910元,通过银行存款机给邹某某存款一共249800元,通过银行柜台给邹某某汇款一共13万元,给一个户名叫“景某某”的人柜台汇款4万元,这些加起来就是986710元,还给邹某某现金30万元左右,具体数字我记不起来了,他只给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邹某某一共给她还了86300元,都是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的,现把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柜台汇款记录和ATM机存款记录打印出来交给警察。

16、邹某某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10月1日14时15分-45分,邹某某在10张年龄相仿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为受害人任某某的事实。

17、被害人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9月8日21时30分-55分,被害人任某某在10张年龄相仿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为邹某某。2021年10月2日12时10分-40分,被害人雷某某在10张年龄相仿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为邹某某。2021年10月2日11时10分-30分,被害人李某某在10张年龄相仿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邹某某的事实。

18、陈某某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10月27日18时1分-13分,证人陈某某在10张年龄相仿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为邹某某的事实。

19、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证实任某某是他2020年4月份通过抖音认识的,他和任某某有经济往来,任某某过生日让他去陪她,他害怕花钱,说钱包丢了,任某某微信给他转了1万元。后来身上没钱就问她借钱,说矿上困难,给工人发工资需要钱,还在山西临汾XX银行办了个存折,让办假证的人给存折上做了个假的3000万的存款,然后他让任某某看了一下,骗她说是他打架啥的钱被冻结了,事情处理完就可以拿来用,任某某相信他,然后陆续借钱给他,前后加起来有200多万,算上利息300多万。他拿这些钱用于还钱,还拿去挥霍,用于消费,买衣服,买手机,陪任某某全国旅游,还有KTV唱歌,喝好酒,还用于家庭开销,他给镇巴XX信用社还了26万元,每个月给石某某13000元,3000用于日常生活,1万用于还房贷和其余还款。和任某某认识以后,在汉中XX买了一套房,房号XX,首付22万元,月供4000多,分了30年,他用任某某给的钱去买了房,装修还花了5万元。他没在山西承包煤矿,制作假存折就是为了骗别人,证明他有钱。记得任某某一次给了2万现金,给了三次1万现金,最多一次是在朱鹮广场停车场给了10万元,加起来现金一共15万元,他一共给任某某钱加起来有8万元,其中最多一次是她要交房租,她给她5万元。陈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都是他女朋友,陈某某从小就认识,其余都是抖音认识的。他9月29日从李某某那里借了2万元,说他遇到困难,和别人撞车打架了。从陈某某那里借了20万元左右,和她是正常借钱。从雷某某那里借了80万元左右,他给雷某某也说在山西临汾开煤矿的,需要用钱,各种理由骗她,从她那陆续借的,每次都是几万几万的借,给她付三分的月息,总共借了80万元左右,后来雷某某不借给他钱了,他才开始骗她,伪造了一张3000万存折的假存折让她看。从雷某某那借的钱都用于还网贷、信用卡和生活开销。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银行转账转到他建设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的。他手机号:1859161****,微信昵称是“XX”。在他车上找到的三个印章是他在路边墙上看见小广告,然后给打电话给他刻印章,对方刻好后联系他,他们在汉台区XX小区附近见面,他给对方150元,对方帮他刻好三个印章,这三个印章是伪造的。他不知道对方叫啥,只跟他见了一面,他用这假印章伪造了一份文件,文件应该在车上被他撕碎了。他伪造的文件内容就是他钱被冻结了,以后会解冻啥的,就是为了骗任某某,让她认为他有钱,有偿还能力。卡上现在只剩7万元了,目前还不起这些债务。他一共骗取了雷某某1013710元,但是给了她3万元,也就一共骗了她983710元,一共骗了任某某3451500元,其中微信转260.35万元,支付宝转账53.8万元,通过银行给转账16万元,现金给了15万元,但是给任某某了8万元,也就是说一共骗取3371500元。骗李某某了2万元。

20、到案经过,证实邹某某系洋县公安民警于2021年9月30日在成都锦江区抓获到案。

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邹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婚姻状况,以谈男女朋友为由,并编造其开有矿,有多套房产及巨额存款等,多次骗取三名被害人现金451.821万元,数额巨大,至案发除归还二名被害人25.985万元外,其余赃款均已被其消费或挥霍。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庭困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巨额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36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诈骗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任某某328.795万元,发还被害人雷某某95.041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永恒

人民陪审员姚少华

人民陪审员陈彦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琳

书记员高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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