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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芝检一部刑诉[2021]Z48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9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一部刑诉[2021]Z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秀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军人身份与被害人孔某1以恋爱名义交往,以帮助孔某1办理其母民事案件找关系为由,骗取孔某1人民币10000元;虚构为被害人孔某2的公婆、张某某的婆婆、母亲补缴养老保险、低价购买进口奔驰车、办理10年免息买房、在栖霞市桃村镇买房、低价购买别墅、入股加盟奢侈品店、办理几内亚出国务工手续、办理入党交纳党费等事由骗取孔某2人民币共计813900元;虚构为被害人蒋某安排工作、办理大学毕业证、给老家房子办房产证、办理入党交纳党费等事由骗取蒋某人民币共计205500元;虚构为被害人陈某的丈夫补缴养老保险的事由骗取陈某人民币共计65000元;虚构为被害人王某1办理学历证书的事由,骗取王某1人民币5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52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军人身份与被害人孔某1以恋爱名义交往,期间以帮助孔某1办理其母民事案件找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孔某1人民币10000元。

2.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为被害人孔某2的公婆、张某某的婆婆、母亲补缴养老保险、低价购买进口奔驰车、办理10年免息买房、在栖霞市桃村镇买房、低价购买别墅、入股加盟奢侈品店、办理几内亚出国务工手续、办理入党交纳党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孔某2人民币共计813900元。

3.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为被害人蒋某安排工作、办理大学毕业证、给老家房子办房产证、办理入党缴纳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蒋某人民币共计20550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为被害人陈某的丈夫补缴养老保险的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共计65000元。

5.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为被害人王某1办理学历证书的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58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实有异议。其辩解称,其行为应构成冒充军人招×××罪而非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陈某的事实有异议,因为与陈某交接的是孔某1,钱也是打到了孔某1的账户里,其没有得到该笔款项;其实施的骗取钱财的行为均系孔某1教唆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陈某的该笔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即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实际占有,应在犯罪中予以扣除。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军人身份与孔某1建立恋爱关系,后虚构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孔某1及其亲朋孔某2、蒋某、王某1的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87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军人身份与孔某1建立恋爱关系,期间以帮助孔某1办理其母亲的民事案件找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孔某110000元。

2.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为被害人孔某2的公婆、张某某的婆婆、母亲补缴养老保险、低价购买进口奔驰车、办理10年免息买房、在栖霞市桃村镇买房、低价购买别墅、入股加盟奢侈品店、办理几内亚出国务工手续、办理入党交纳党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孔某2共计813900元。

3.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为被害人蒋某安排工作、办理大学毕业证、给老家房子办房产证、办理入党缴纳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蒋某共计205500元。

4.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为被害人王某1办理学历证书的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5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孔某1、孔某2、蒋某、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的证言,微信、云闪付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在案的军官证、军服、军衔臂章等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关于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复印件,××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中指控的第4笔犯罪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孔某1的陈述、转账记录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确未实际取得该笔6.5万元转款,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该笔指控不当、诈骗总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虽在之后的供述中有所反复,但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对指控罪名提出的异议系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罪而非诈骗罪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犯罪的竞合,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系受人教唆而实施犯罪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军人身份多次诈骗,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5月4日起至2033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给被害人孔某1人民币10000元、孔某2人民币813900元、蒋某人民币205500元、王某1人民币5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立宁

人民陪审员杨晓亮

人民陪审员李明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位丽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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