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922刑初22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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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922刑初227号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9]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2日、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其文、检察员吴传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善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间,张某在担任古田县泮洋乡泮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泮洋乡人民政府发包、监管、验收工程、拨付工程款等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工程项目承包人池某1、叶某、章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93248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公共事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32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在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附属工程中收受池某1给予的贿赂款202000元一节以及在泮洋村张厝自然村生产道路、边坡治理、村道拓宽和郑厝自然村祖厝门口水利修复等库区移民工程中收受池某1给予的贿赂款39248元一节的事实有异议,辩解其是与池某1合伙承包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且其亲属提交了由郑大敬、郑国福、郑大桂、瞿述理等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张某在泮洋至后路段道路拓宽工程中占有股份,且在施工过程中有出面帮助协调多方事项、支付工人工资。
辩护人辩护认为,1、在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中,泮洋乡政府并没有正式的授权文件委托泮洋村作为业主,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均系事后补充,且工程款系直接打入张某个人账户,故张某不满足受贿罪的主体要件;2、池某1没有说过将张某在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中预支的工程款150000元以及郑厝自然村祖厝门口水利修复工程的工程款39248元送给张某,二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张某仅是不当占有,不属于受贿;3、张某没有犯罪前科,总体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古田县泮洋乡泮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泮洋乡人民政府发包、监管、验收工程、拨付工程款等事务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池某1、叶某、章某、胡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93248元,具体是:
1、2012年至2014年间,张某在库区移民项目泮洋村食用菌生产基地一期、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工程承包人胡某、章某提供帮助。2014年3、4月间,张某在其家中分别收受胡某、章某各自贿送的1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章某证言,宁德市库区移民开发局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文件,招投标会议纪要、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结算书、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表、验收会议纪要,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福建省水库移民资金拨款审批单、建筑业统一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下半年,张某作为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业主单位负责人,将该工程指定给池某1承包施工,并为其提供帮助。事后,张某收受池某1给予的贿赂款202000元。具体是:
2014年下半年,泮洋乡人民政府因高**风力发电项目建设需要,对泮洋至中直升压站道路进行拓宽改造,决定由沿线泮洋、凤竹、中直等三个村作为业主单位,分四个标段进行发包,同时组织施工。其中,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业主单位是泮洋村村委会,张某作为业主单位泮洋村村委会的负责人,代表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张某将该工程指定给池某1承包施工,池某1许诺在工程赚钱后会送些好处费给张某。之后池某1与徐某合股,各占50%股份,并安排工人进场施工,以挂靠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中标。张某代表泮洋村村委会与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015年1月4日,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泮洋乡政府申请预支工程款200000元,泮洋乡政府同意从土地整治专户暂借,并于同日将该款转入张某账户,张某事后告知池某1。后因工人讨要工资,池某1便向张某讨要钱款,张某就拿了80000元现金给池某1,并支付其他费用18000元,共计98000元。之后张某应池某1要求向后路村村长聂香坚账户转款50000元,剩余52000元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池某1未向张某讨要。
2015年1月26日,张某又向泮洋乡政府申请预支工程款150000元,泮洋乡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于同日将该款转入张某账户。同日,张某向其兄郑某2账户转款55000元,次日又向该账户转款49000元,共计104000元,用于偿还郑某2银行到期贷款。之后郑某2在泮洋乡农村信用社放款后将该笔104000元以现金方式还给张某。该150000元被张某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8年初,徐某在补充工程建设相关材料进行工程尾款结算时,发现该工程款中有350000元已被张某个人从乡政府取走,至此池某1才知悉张某又以工程预支款的名义领走150000元。之后池某1向张某讨要,张某回答没有钱还。因后期补充材料需要张某签字,池某1即与徐某商议如果再去要这笔钱怕张某会卡工程尾款,就决定将这笔150000元当作送给张某的感谢费,徐某没有反对,随后二人补充了两张由张某代为领取工程款的委托书。2018年2月6日,池某1挂靠的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泮洋村村委会代为转还泮洋乡土地整治专户200000元,泮洋乡农村公路专户150000元。泮洋村村委会将余款76428元汇入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款结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池某1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左右,他找张某了解泮洋村至高**村××村道拓宽工程相关情况,表示愿意承包该工程并答应在村道拓宽工程中赚了钱可以分给张某一部分作为感谢费,后张某将该工程指定给他做。2014年12月,张某需要现金还银行贷款,告诉他已经以预支道路拓宽工程款的名义向乡政府暂借了200000元。过一段时间,因工人讨要工资,他就让张某拿了100000元现金支付给工人。2015年2月,他为承包后路村至曲斗村的道路拓宽工程,让张某拿50000元现金送给后路村村长聂香坚。剩余的50000元预支款张某没有还,他也没有向张某索要,就把这笔钱当作给张某的感谢费。2015年10月,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和附属工程竣工完成,乡政府因资金未到位没钱支付,到2018年初乡政府让他补充工程材料用于领取工程尾款,该事项由另外一个股东徐某办理。在补最后一笔工程材料款时徐某发现张某又以工程预支款的名义领走了150000元,之后他去向张某讨要,张某回答没有钱还。由于当时乡政府还拖欠他们50多万元工程尾款,而要获得这些钱款,必须要有业主单位泮洋村的同意,因担心张某会卡他们,他们就拿不到工程尾款,于是他就和徐某说继续向张某要这笔钱,怕张某会卡工程尾款,这150000元就当作送给张某的感谢费,徐某也没有反对,并补充了相应的预支款委托书。其在2019年4月27日笔录中证实到“我向张某讨要另一笔预支款150000元钱,他不还给我,而我和徐某却制作了两张委托书给泮洋乡政府,泮洋乡政府依据这两张委托书将原本该支付给我们工程队的350000元工程款用以抵扣张某的预支款,就说明我们是愿意将上述200000元钱送给张某了,如果我们不是想将上述200000元钱送给张某,我们就没有必要写两张委托书给乡政府,乡政府还要将工程尾款全部支付给我们工程队,张某个人还要还350000元预支款给乡政府,这些张某肯定会知道,所以张某会知道这200000元钱,我们是送给他了。”
(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5年年初,池某1和他说泮洋乡有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及附属工程,他们就安排钩机等设备到现场施工,他和池某1各占50%的股份。2017年年底,池某1通知他去泮洋村找张某解决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和附属工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在补充工程建设相关材料中发现工程款中有350000元已被张某从泮洋乡政府领走。池某1当时知道张某领走200000元,但对于张某领走的150000元工程款也不大清楚。他提出让池某1及时跟张某结算把钱要回来,池某1说后期补充手续都需要张某盖章签字,如果再去追究这笔钱的话,工程尾款就没有办法领取,他也就没有说什么了,后期由他们的工程队帮助张某补充了虚假委托书。
(3)证人陈某1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在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任泮洋乡乡长,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任泮洋乡党委书记。泮洋乡风电场建设项目是古田县申报的省级重点项目,是县委县政府督办的项目,为确保该项目在2015年6月前投产,从2015年年初就开始实施从泮洋乡新华村到中直村高**道路拓宽工程及附属工程,其中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及附属工程的业主单位是泮洋村委会,工程款由乡政府转到村委会,再由村委会支付给施工企业。但是乡政府有两笔款项是通过乡政府转到张某个人账户,一笔200000元是2015年1月4日从泮洋乡土地整治专户预支工程款,一笔150000元是2015年1月26日从泮洋公路专户预支工程款,当时泮洋乡政府看泮洋村段的道路拓宽工程推进速度快、任务完成的不错,就批准拨付预支款给张某,再由张某拨付给施工队,且施工负责人池某1也没有说过工程款没到位的问题。
(4)证人郑某1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是泮洋乡正科级干部,自2014年起分管风电、老体协、关工委等。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及附属工程的业主单位是泮洋村委会,由泮洋村委会签订合同、组织预决算、工程监管等。2015年1月,张某向泮洋乡政府申请预支工程款,乡政府认为其负责组织施工任务完成不错就同意了请款要求,分别于2015年1月4日从泮洋乡土地整治专户预支工程款200000元到张某个人账户,2015年1月26日从泮洋乡公路专户预支工程款150000元到张某个人账户,并由张某在领(借)款凭证上签名。后财务人员发现该领(借)款凭证经不起审查,于2018年在工程结算时交代徐某还让张某办理提供两张预支工程款的领款委托书。
(5)证人郑某2证言证实,张某是他弟弟,2015年年初他在泮洋乡信用社的150000元贷款到期时向张某借了100000元还贷,后来他继续贷款,在泮洋乡信用社放款后就取了现金还给张某。
(6)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他认识张某,但是去广东之后就没有再和张某联系过,没有介绍张某到双桥村运输过石料××村××路工程使用。
(7)泮洋乡党委、政府关于泮洋至中直道路拓宽工程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证实,因高**风力发电项目建设需要,需对泮洋至中直升压站道路进行拓宽改造,泮洋乡党委书记谢基乐于2014年12月19日中午就泮洋乡至中直道路拓宽工程召开乡两委班子联席会议,决定该工程由泮洋、凤竹、中直三个村作为业主单位,分为四个标段进行发包,同时组织施工,按不高于石方50元/立方米,挖方就地弃土7元/立方米,挖方运土16元/立方米价格邀请招投标,工程量以实际结算。
(8)泮洋村会议记录、招投标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结算审核报告证实,泮洋村就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改造工程一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委托泮洋乡招投标委托服务中心对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组织招投标,该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均由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核定造价分别为1544261元、926428元,工程竣工后由泮洋村村民委员会验收。
(9)委托书、领(借)款凭证、农商银行业务凭证证实,张某于2015年1月4日以预支泮洋至后路拓宽工程款从泮洋乡政府领取200000元,由池某1出具由张某代为领取预支工程款的委托书;同月26日以预支泮洋至后路拓宽工程款从古田县建设领导小组领取150000元,由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由张某代为领取预支工程款的委托书。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委托泮洋村村民委员会代为转还泮洋乡土地整治专户200000元,泮洋乡农村公路专户150000元,并将余款76428元汇入其公司结清。
(10)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张某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账证实,张某6230361106086926446农村信用社账户于2015年1月6日收到古田县泮洋乡人民政府转入的200000元;同月26日收到古田县泮洋乡农村公路建设小组转入的150000元;同日,向郑某2转账55000元;次日向郑某2账户转账49000元;同年2月4日向聂香坚账户转账50000元。
(11)记账凭证、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收据、福建省农村信用社通业务凭证、福建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泮洋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收到泮洋乡政府下拨的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款500000元。泮洋村村民委员会收到泮洋乡风电场建设工程指挥部下拨的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款426428元及附属工程款1544261元。后泮洋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向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入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改造工程款500000元,泮洋村村民委员会向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入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改造工程76428元及附属工程款1544261元。
(12)古田县监察委员会关于要求补充证据的说明证实,泮洋村作为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业主单位,张某身为时任泮洋村村主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协助承包工程队协调处理好与部分村民之前存在矛盾纠纷、涉及理赔等相关事项,系其职责范围。池某1、徐某等人证言也证实张某在施工中有经手协助支付过一些工程施工人员零星工资,但张某不是该工程的股东。郑大敬等四人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能说明张某在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及道路拓宽附属工程中占有股份。
(13)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高**风电场项目建设需要拓宽泮洋村至高**的道路,但因为工程的时间短、任务重,泮洋乡政府经研究决定将泮洋至高**的道路拓宽全段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划分,由各村负责,各自先行找工程队进行施工,之后再补充办理招投标手续。泮洋村负责泮洋村至后路村的道路拓宽工程及附属工程,为了在工期内完成工程,他直接找池某1来施工,池某1答应在工程赚钱后给他一些钱作为好处费,他没有与池某1、徐某合伙。工程开工一段时间后,他需要偿还私人债务和个人开支,于2015年1月初到乡政府以预支工程款的名义暂借了200000元。没过多久,池某1要给工人发工资,他就将预支工程款的事情和池某1说了,之后拿出80000元现金给池某1,另外还支付了渣土车工人工资及道路拓宽的爆破费等18000元,剩余的钱被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5年1月下旬,郑某2需要偿还一笔银行贷款来找他借钱,他就又以预支工程款名义从乡政府暂借150000元,收到钱款后就转了100000元到郑某2的银行账户,剩余50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5年2月初,池某1想承包后路村至曲斗村的道路拓宽工程,让他去找后路村村主任聂香坚商量相关事宜,聂香坚同意收取50000元好处费将工程交给池某1做,之后他就从信用社账户转了50000元给聂香坚。2018年初,工程款结算尾款时,泮洋乡政府让他和工程队补办了招投标、工程预决算等有关材料,为了让之前预支的350000元程序合规,徐某以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补了委托他去乡政府领款的委托书,池某1也补了一份托他去乡政府领款的委托书。其在2019年5月1日的笔录中供述到“上述的202000元在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和附属工程结束后,池某1没有再找我要这笔钱,这笔就是池某1兑现的好处费”“因为池某1挂靠正峰公司承包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我有向泮洋乡政府预支了350000元工程款,除部分用于支付池某1工程款外,202000元被我个人生活开支了,且池某1已将这202000元当作送给我的好处费,不会再向我要这笔钱,所以池某1以挂靠的正峰公司名义委托从泮洋乡政府下拨给泮洋村委会的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尾款426428元中,直接转出350000元作为归还我之前向泮洋乡政府预支的工程款。”2019年5月24日的笔录中供述到“工程尾款结算的时候池某1找正峰公司开具的委托书表明池某1已经认可其收到350000工程款,期间我也曾跟池某1说过这350000元工程款中剩下的202000元已经被我用掉了,池某1也没说什么,也没向我讨要过这些钱,也就是说这202000元就是池某1送给我的好处费。毕竟在施工期间,我作为村委会主任帮助池某1解决了很多问题、理顺了很多关系,让池某1省下了不少钱,他送我202000元不算什么,因此我至今也没有将202000元退还给池某1,池某1和徐某也没有向我要过这笔钱。”
3、2015年下半年,张某将泮洋村张厝自然村生产道路、边坡治理、村道拓宽和郑厝自然村祖厝门口水利修复等库区移民工程指定给池某1承包施工,并为其提供帮助。事后,张某收受池某1给予的贿赂款39248元。具体是:
2015年下半年,泮洋村村民委员会向古田县库区移民局争取到泮洋村张厝生产道路工程和泮洋村张厝边坡治理工程两个库区移民项目。张某以邀请招投标的方式将上述两个工程指定给池某1挂靠的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池某1许诺工程完工后会送给张某感谢费。工程施工期间,张某及村两委成员与池某1达成口头协议,将泮洋村郑厝自然村祖厝门口水利修复工程以50000元交由池某1承包施工,后因该工程未纳入乡政府小农水项目内,无法纳入验收,工程款未结算。
2016年6月20日,泮洋乡卫生院将支付给张厝自然村的土地租金及青苗补偿款31800元转至泮洋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因村委会难以出账将该款支付给张厝自然村,故张某于2017年9月对村两委其他成员口头提议以编制虚假工程材料套取工程款的方式来支付张厝自然村款项和郑厝自然村水利修复工程款,村两委未提出反对意见,于是张某就找池某2编制了张厝自然村村道拓宽和郑厝祖厝门口水利修复两个工程的相关材料,分别套取42513元、48239元,扣除编制预决算材料及工资等费用,共计80000元。张某于2018年2月13日、18日先后两次共将40752元用于支付泮洋卫生院补偿给张厝自然村集体的补偿款,余下39248元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并未用于支付池某1修建郑厝自然村祖厝门口水利修复工程款。期间池某1多次讨要,张某因库区移民项目工程款结算后池某1没有兑现送其好处费,便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归还,后池某1也就不再向泮洋村村民委员会讨要这笔工程款,就当作是兑现事前许诺给张某的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池某1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张某让他找三家公司参加泮洋村张厝机耕路和张厝自然村生产道路护坡治理两个库区移民项目工程的招标,他许诺在工程赚钱后送给张某4、5万作为感谢费。项目施工时,泮洋村两委另外将张厝村道拓宽工程和红岩生产道涵洞工程加35000元给他做,郑厝祖厝门口水利工程加50000元给他做。到2016年底,还有郑厝祖厝门口水利工程的工程款50000元没有结清,张某以村委会没钱为由拖着不支付。他于2018年间得知张某已经将该50000元通过包装工程的方式拿走,因考虑到之前许诺给张某4、5万元感谢费,就没有再向其讨要这笔钱了。
(2)证人池某2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张某找他帮助做两个泮洋村已经完工的张厝自然村道路拓宽和郑厝自然村祖厝门口水渠工程的预决算材料,他按张某的要求和实地测量数据制作了两个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挂靠公司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预决算书、审核造价、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期间他还找张某要了村委会的会议记录,工程款分别为42000元左右和48000元左右。过了几天,泮洋村委会将两笔工程款计90000元左右转到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2017年9月底,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扣除税费、管理费等将两个工程的工程款计81000元左右汇到他的建行账户,第二天他从古田建设银行取出现金73000元,凑上身上的现金7000元,将共计81000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给了他1000元当作帮助制作工程预决算书的费用。
(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他是泮洋村村委,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由他保管张厝自然村的村集体收入。2016年泮洋乡卫生院为拓宽道路及围墙建设租用了张厝自然村集体的自留地,支付租金13800万元、青苗补偿18000元,共计31800元,该款于2016年上半年转到泮洋行政村集体账户上,后听张某说该款项无法直接转到他的个人账户上,所以一直没有支付给张厝自然村。为了支付这笔款项,张某提议将张厝自然村村内道路拓宽工程进行包装来套取工程款。到2018年2月,张某以现金的形式分别拿了13800元、26952元现金给他。张某还提到村里还欠池某1水利工程的钱,也要包装工程套取工程款来还。
(4)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他是泮洋村支委,2015年年底,张某通过邀标方式将库区移民项目泮洋村生产道路工程和泮洋乡张厝生产道路边坡治理工程指定给池某1施工。施工前一天,村里以35000元的价格让池某1对张厝村内道路进行拓宽,后又以50000元让池某1负责郑厝祖厝门口水利修复工程,该50000元工程款尚未与池某1结算。到2017年下半年,张某提出要包装两个工程来套取工程款,一部分用于偿还张厝自然村的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款,一部分用来偿还池某1郑厝祖厝门口水利工程的工程款。
(5)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他是泮洋村村秘书,2015年年底,池某1承包了库区移民项目泮洋村生产道路工程和泮洋乡张厝生产道路边坡治理工程。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张某和村两委经商议又将张厝村道拓宽工程和郑厝祖厝门口水利工程指定给池某1施工,他有做过关于张厝村道拓宽工程及红岩生产涵洞以35000元出包给池某1施工的会议记录。2017年下半年,张某提出要找池某2包装两个工程来套取工程款,一部分用于偿还张厝自然村的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款,另一部分用来偿还池某1郑厝祖厝门口水利工程的工程款,还让他制作了两份包装工程需要的虚假的会议记录,在套取处工程款后张某又让他制作了内容为如何支配工程款的虚假的会议记录。
(6)证人郑某3证言证实,他是泮洋村支部书记。2016年泮洋乡卫生院为拓宽道路及围墙建设长期向张厝自然村集体租用自留地并在建设过程中损毁部分村民种植的农作物,后其同意支付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共30000多元,并转账到泮洋村委会账户上。因为张厝自然村集体没有账户,所以无法直接转账。2017年上半年,池某2在村里承包自来水工程,张某提议由池某2帮助包装工程来套取工程款以支付张厝自然村的补偿款。后张某说还要支付池某1工程款50000元,就包装了两个工程,套取90000余元。
(7)证人杨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于2013年至2015年5月任泮洋乡党委副书记,分管水利工作。2015年上半年,县水利局派员到各村勘查,张某得知后多次找他要求将泮洋村洋中坡渠道中一段约500米的冲毁水渠列入该项目修复,他口头答应等项目批复立项后会予以考虑。到年底该项目批复下来后,经向乡书记、乡长汇报、与中标单位协商,进行项目设计变更。后张某又向他提出能否将郑厝祠堂旁的水利工程也列入该项目进行施工,他回答等中标施工单位到现场施工时再协调。后中标单位福建省源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泮洋正式动工时,他已调离泮洋乡政府。
(8)古田县库区移民开发局文件证实,古田县库区移民开发局同意泮洋村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古田县泮洋乡泮洋村生产道路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投资408886元,补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350000元,自筹资金58886元。同意泮洋村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古田县泮洋乡泮洋村张厝生产道路边坡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投资214132元,补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180000元,自筹资金31432元。
(9)招投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后期扶持项目综合验收意见、结算审核报告,古田县泮洋乡泮洋村生产道路工程、张厝生产道路边坡治理工程经招投标均由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金来源于移民开发拨款及自筹,工程竣工后由古田县库区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工程实际总投资分别为357868元、187606元。
(10)福建省水库移民资金拨款审批单、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证实,工程竣工验收后,古田县库区移民开发局向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泮洋村生产道路工程款350000元、张厝生产道路边坡治理工程款1800000元。
(11)泮洋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协议书、记账凭证、工程竣工验收单、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业务凭证证实,在泮洋村生产道路工程、张厝生产道路边坡治理工程施工前,泮洋村就张厝村道拓宽及红岩生产涵洞工程以35000元一并发包给池某1一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与池某1签订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16年2月1日汇款35000元至池某1账户。
(12)泮洋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记账凭证、业务凭证、电汇凭证、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审核报告书、付款申请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泮洋村就张厝村道拓宽工程、郑厝主厝门口水利修复工程交由福建省华茂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表决通过。工程竣工后,泮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福建省华茂建设有限公司张厝村道拓宽工程款42513元,郑厝主厝门口水利修复工程款48239元。池某2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29日向福建省华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支付张厝村道拓宽工程款38260元,郑厝主厝门口水利修复工程款43415元。
(13)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证实,泮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池某1转账35000元,于2017年9月27日、28日向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2513元、48239元;2016年6月20日,泮洋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古田县泮洋卫生院转账31800元。池某2于2017年9月28日收到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泮洋村张厝村道拓宽工程款38260元,泮洋村郑厝主厝门口水利修复工程款43415元,于次日支取现金73000元。2018年2月13日、18日,张某1收到张某交付的卫生院旁田地租金13800元,青苗补偿款26952元。
(14)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泮洋村向县移民局争取到泮洋村张厝自然村边坡治理工程和泮洋村生产道路工程两个库区移民项目。他以邀请招投标的方式将这两个库区移民项目指定给池某1挂靠的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池某1许诺在工程完工后送给他一些好处费。项目施工前,他对池某1提出将张厝自然村村道拓宽和红岩生产道路涵洞工程并在库区移民项目中施工和结算,同意增加35000元工程款给池某1,村委会还同池某1签订了附加工程协议。2016年年初,在边坡治理工程修复期间,他和村书记郑某3等人在施工现场提出将郑厝祖厝门口水利工程以50000元交给池某1施工。因为起初想把郑厝祖厝门口水利工程纳入乡政府小农水项目中验收结算,所以没有进行预决算,没有签订施工协议,报销手续不全,不能支付工程款给池某1。后来他通过包装张厝村道拓宽工程和郑厝祖厝门口水利修复两个已完工工程,套取80000元,其中40752元用于支付张厝村的租金和青苗补偿款,剩余的39248元就当作池某1送给他的好处费,被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4、2016年下半年,张某将库区移民项目泮洋村食用菌生产道路工程指定给章某承包施工,并要求其与该村支部书记郑某3(另案处理)入“干股”50%。同年9月,张某在古田县城东工商所附近收受章某以“干股”分红形式贿送的20000元现金,其与郑某3均分该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章某、郑某3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8年上半年,张某将库区移民项目泮洋村停车场建设工程和村内道路改造工程指定给叶某承包施工,并要求其与郑某3入“干股”60%。同年7、8月,张某在叶某家中收受叶某以“干股”分红形式贿送的42000元现金,张某、郑某3分别分得22000元、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郑某3证言,泮洋乡人民政府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工程决算书、工程审核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经古田县泮洋乡纪委书记通知,到古田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2011年1月21日,古田县公安局以古公决字[2011]第00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赌博行为处罚款500元;2011年4月2日,古田县公安局以古公决字[2011]第00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赌博行为处罚款500元;2011年10月9日,古田县公安局以古公决字[2011]第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赌博行为处罚款500元;2012年2月9日,古田县公安局以古公决字[2012]第0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赌博行为处罚款300元;2013年12月23日,古田县公安局以古公决字[2013]第0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赌博行为处罚款300元。
本院还对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予以确认: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证实,2019年4月3日,古田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古田县泮洋乡泮洋村委会主任张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日,张某被依法留置。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古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
(4)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行政处罚情况。
关于控辩双方所提的控辩意见,本院根据审查到案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张某辩解其是与池某1合伙承包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意见。经查,池某1与徐某均证实,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系其二人合伙,各占50%的股份,张某并没有占股。张某亲属提交的由郑大敬、郑国福、郑大桂、瞿述理等四位证人出具的证明,一方面形式要件不合法,另一方面该四位证人均非泮洋至曲斗道路拓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合伙人,且其是从张某口中听说张某占有股份,其本身并不清楚该工程的股东情况,因此该四人的证词不能证明张某在该工程中占股。且该事实亦得到被告人张某前期供述其没有同池某1合伙承包上述工程,也没有出资,庭审中亦不能详细说明其占股情况的印证。故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认为在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中,泮洋乡政府没有正式的授权文件委托泮洋村作为业主,相关的招投标等文件均系事后补充,且工程款系直接打入张某个人账户,故张某不满足受贿罪主体要件的意见。经查,泮洋乡风电场项目是古田县申报的省级重点项目,是县委县政府督办的项目。因泮洋高**风力发电项目建设需要,需对泮洋至中直升压站道路进行拓宽改造,泮洋乡党委谢乐基于2014年12月19日就泮洋至中直道路拓宽工程召开乡两委班子联席会议,决定该工程由泮洋、凤竹、中直三个村作为业主单位。工程款除了350000元系直接汇入张某个人账户外,其余2470689元分别汇入泮洋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账户和泮洋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并由泮洋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和泮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工程中标公司。同时,郑某1、陈某1证实,将两笔共计350000元的工程款转到张某的个人账户,是因为当时泮洋村段道路拓宽工程由泮洋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寻找工程队组织施工,而泮洋村的施工由村主任张某组织,施工队也是其找的,泮洋乡政府对具体施工方面也不熟悉,在张某说明情况后,泮洋乡政府看在泮洋村段的道路拓宽工程推进进度比较快,任务完成的不错,就批准同意拨付工程款,并交代张某将工程款拨付给工程队。因此,在整个过程中张某的身份系业主单位负责人,协助泮洋乡政府完成好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附属工程。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认为池某1没有说过将张某在泮洋村至曲斗村道路拓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中预支的工程款150000元送给张某,二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不属于受贿的意见。经查,张某将上述工程指定给池某1施工时,池某1就许诺工程赚钱后送给张某好处费,说明双方事先约定贿赂,已就行受贿事宜形成合意,张某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对此供证内容一致。双方虽然未就给予款项的具体数额做具体商谈和沟通,但之后张某未经池某1同意就擅自支取150000元工程款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且事后亦未告知池某1。在池某1向其讨要该款时,其仍然截留不还。因考虑工程尾款结算需经张某同意,池某1与徐某商量后将该款当作送给张某的感谢费,不再讨要。随后徐某与池某1补充了两张由张某代为领取工程款的委托书,并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其挂靠的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两笔款项共计350000元转入泮洋乡政府原预支账户,用于归还张某原预支的工程款,后款项结清。说明张某在擅自支取该笔款项时,即具有将该款作为贿赂款占为己有的意图,池某1与徐某事后补充委托书追认并转账返还预支款的行为表明双方已经就金钱与权力交换达成默契,张某至今未将该款退还亦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收受的故意。该事实也得到了张某供述的印证。张某供述“毕竟在施工期间,我作为村委会主任帮助池某1解决了很多问题、理顺了很多关系,让池某1省下了不少钱,他送我202000元不算什么,因此我至今也没有将202000元退还给池某1,池某1和徐某也没有向我要过这笔钱。”因此,在该节事实中,张某与池某1虽未就贿赂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的口头表示,但张某通过其实际行为让池某1及时领会其意图,双方对贿赂行为的原因、方式及关键性内容认知一致,并不存在误解。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认为池某1没有说过将郑厝自然村祖厝门口水利修复工程的工程款39248元送给张某,二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张某仅是不当占有的意见。经查,张某以邀请招投标的方式将泮洋村张厝生产道路工程和泮洋村张厝边坡治理工程两个库区移民项目指定给池某1承包施工时,池某1就许诺工程完工后会送给张某感谢费,此时双方已就行受贿事宜形成合意。池某1证实,其在得知张某将郑厝自然村祖厝门口水利修复工程50000元工程款以包装工程的方式拿走后,因考虑之前在库区移民项目中有许诺给张某4、5万元感谢费,就没有向张某讨要这笔钱。且张某前期均供述到,在包装工程中套取的工程款支付完张厝村的租金和青苗补偿款后,剩余39248元就当作是池某1之前许诺给他的好处费。双方行受贿的行为已完成。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认为张某没有犯罪前科,总体上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虽然张某未受过刑事处罚,但其具有赌博劣迹,且在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第二节、第三节犯罪事实。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公诉人认为张某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张某将泮洋村食用菌生产道路工程及泮洋村停车场建设工程、村内道路改造工程分别指定给章某、叶某承包施工时,要求入“干股”50%、60%,事后收取“干股”分红,具有索取钱款的主动性,且该事实张某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章某、叶某、郑某3证言的印证。故该项指控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泮洋乡人民政府发包、监管、验收工程、拨付工程款等事务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贿赂款共计2932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9324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 嫔
审 判 员 林光义
人民陪审员 林 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瑾
书记员陆昌欣
书记员陈丽新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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