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1203刑初5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3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203刑初51号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增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计92500元。2018年12月26日,王某某向阜阳市颍东区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895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25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2)王某某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期间,负责分管辖区内的拆违控违、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土地城建、住房保障等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计92500元。2018年12月26日,王某某向阜阳市颍东区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89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大季庄居民季某,为了在其大季庄的养鸡场内搭建违章建筑,找到时任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分管拆违控违的副主任王某某,让王某某从中进行协调,并送给王某某现金10000元。王某某用3000元从阜阳商厦购买每张面值1000元的三张购物卡,送给向阳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队长徐某(另案处理),让徐某将其中的两张购物卡送给颍东区城管督查中队负责人樊某,余款7000元被王某某占有。后季某在养鸡场内搭建了违章建筑。
2、2015年10月,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关庄社区居民王某2在自家楼房顶上搭建彩钢瓦房屋被办事处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要求拆除。王某2为了达到不拆除的目的,让关某2找人说情,关某2找到在办事处城管执法队工作的关某1,关某1又找到了城管执法队的中队长徐某及王某某说情,徐某表示可以不拆除。后王某2通过关某1送给王某某购物卡500元。
3、2016年5月,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致富路社区汪庄居民吴某为能在其院内违章建房,找到时任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分管拆违控违的副主任王某某,请王某某帮忙,并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后吴某在其家院内进行了违章建房。案发后,王某某将2000元退给了吴某。
4、2016年7月,阜阳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青峰路青峰巷门头改造、设计项目,由时任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某某负责对该项目的监督、验收、审核、结算工作。同年9月工程结束后,但办事处迟迟没有给付工程款。2017年3月,阜阳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为了让办事处尽快支付工程款,送给王某某现金10000元,同年6月,办事处将全部工程款付清。
5、2016年至2017年期间,阜阳市福祥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祥公司)承接了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多项施工工程,由时任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某某负责对工程的审核验收和工程结算工作。为感谢王某某提供的帮助,福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四次送给王某某现金7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6年9月,福祥公司以阜阳市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青峰便民摊群建设工程,由王某某负责对该工程的审核验收和工程款结算,福祥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为了使工程款能顺利结算,于2017年3月送给王某某现金10000元。
2016年12月,福祥公司以阜阳市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关庄社区部分围墙施工工程,由王某某负责该工程的审核验收和工程款结算。2017年1月,该工程款支付后,福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为感谢王某某在该工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0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福祥公司承接了向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防尘网覆盖工程,由王某某负责该工程的审核验收和工程款结算。福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为感谢王某某在该工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0元。
2017年3月,福祥公司承接了向阳街道办事胡桥社区范围内的渣土清运、场地平整工程,由王某某负责该工程的审核验收和工程款结算。福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为感谢王某某在该工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0元。
另查明:阜阳市颍东区监察委员会对群众举报王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成立核查组,在初步核查期间已掌握王某某受贿22500元的事实,王某某接到组织谈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主动交代了其余受贿70000元的事实。
2018年10月1日,王某某向阜阳市颍东区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89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通知书及缴纳凭证、施工合同及支付凭证、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证人张某、范某、吴某、江某、王某1、季某、关某1、徐某、王某2、关某2、樊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25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无再犯罪的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又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王某某多次受贿,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895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余向阳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田艳
书记员夏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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