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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3刑初36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苏0303刑初368号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9〕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孟滨、张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事员并曾于2012年至2017年2月协助该区审计局进行相关工程审计工作期间,利用负责该辖区工程招投标工作及工程审计工作等职务之便,先后索取刘钢成、单红艳、李**、王飞等人财物,并多次收受卓然等人财物,并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等方面谋取利益。经查,被告人张某索取和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卓然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7万元,并为上述公司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徐州都市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钢成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元,并以买房子缺钱为由刘钢成索要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相关绿化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徐州尚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张刚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葛正明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0.7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薛立新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为公司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6.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徐州市藤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荣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原江苏中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责人单红艳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万元,并以招标办缺少评标专家费用为由,向单红艳索要人民币3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文臣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万元,并为其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9.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袁朋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为其在徐贾快速通道一标段绿化工程和高新路北延段A道路绿化工程审计结算中谋取利益。

10.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徐州万润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李**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以改装汽车缺钱为由向李**索要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

11.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鹏、员工陈耕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万元,并向其索要现金人民币3万元,并为该公司相关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购买车位为由,向徐州正宇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负责人王飞索要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

13.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成华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亲戚方忠年所在的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经开区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

14.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经理蔡冬梅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并为该公司进入经开区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备选库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在经开区纪工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经开区纪工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期间,被告人张某检举揭发了隋振升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张刚、卓然、蔡冬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个人履历、聘用合同等任职材料,经开区招投标项目情况一览表,经开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备选库招标公告及开标记录,涉案工程相关审计、招标等材料,银行账户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自首、立功,应当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针对部分索贿的事实,如刘钢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综合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最初是以借款名义索要的,只是因为经济紧张没有偿还,可以认定为借款;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事员并曾于2012年至2017年2月协助该区审计局进行相关工程审计工作期间,利用负责该辖区工程招投标工作及工程审计工作等职务之便,先后索取刘钢成、单红艳、李**、王飞等人财物,并多次收受卓然等人财物,并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等方面谋取利益。经查,被告人张某索取和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卓然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7万元,并为上述公司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及审计费用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刘钢成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元,并以买房子缺钱为由向刘钢成索要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为其在经开区相关绿化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谋取利益。

3.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张刚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万元,并为其在经开区相关绿化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葛正明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0.7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工程现场跟踪审计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原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薛立新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6.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徐州藤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荣及其儿子王誉霖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原江苏中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责人单红艳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万元,并以招标办缺少评标专家费用为由,向单红艳索要现金人民币3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文臣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万元,并为其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9.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袁朋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为其在徐贾快速通道绿化工程一标段和高新路北延段A道路绿化工程审计结算中谋取利益。

10.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以改装汽车缺钱为由向李**索要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

11.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鹏、员工陈耕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万元,并向其索要现金人民币3万元,并为该公司相关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审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购买车位为由,向徐州正宇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负责人王飞索要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经开区相关工程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

13.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成华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亲戚方忠年所在的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经开区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

14.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经理蔡冬梅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并为该公司进入经开区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备选库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8年8月31日,经开区纪工委在掌握被告人张某收受王锁荣贿赂的线索后,电话通知经开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后该副主任将被告人张某带至经开区纪工委,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后又在谈话期间如实供述该委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后在被徐州市云龙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其又如实供述了除初核掌握的犯罪事实外的其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期间,被告人张某检举揭发了隋振升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46.3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刚、卓然、蔡冬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收入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QQ转账记录截图,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个人履历,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合同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立文件,招投标情况一览表,经开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备选库招标公告及开标记录,涉案工程相关审计、招标等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赃款,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在受贿犯罪中有索贿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自首问题,经查,办案机关在部分掌握被告人张某受贿的线索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的单位领导并在其带领下至办案机关,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后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张某未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被告人张某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收受刘钢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最初是以借款名义索要的,只是因为经济紧张没有偿还,可以认定为借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向刘钢成索要该笔5万元后,又多次收受刘钢成及他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并用于购买房产、车辆,被告人张某并没有向刘钢成归还该笔款项的意思表示,结合被告人张某供称其没想还这笔钱,因为其在工程审计和招投标方面还可以向刘钢成提供帮助,故被告人张某向刘钢成索要的5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的金额,并非借款,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收受多人多次财物,并有多次向他人索贿的情节,非系初犯;且受贿数额达人民币70余万元,数额巨大,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磊

审 判 员  杨晓宇

人民陪审员  戴洪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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