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97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9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沪0107刑初97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担任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甘泉卫生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甘泉卫生中心”采购上药嘉定(上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上海川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裕营医疗科技中心药品等医用耗材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上述公司销售代表倪某某、王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分别为人民币35万元,共计人民币70万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本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倪某某、王某某、吴某的证言,甘泉卫生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甘泉卫生中心“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方案、新药遴选制度、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制度,甘泉卫生中心与上药公司签订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与裕营中心签订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购销合同》、川进公司授权书、法人委托书、工商登记资料,甘泉卫生中心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进货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银行凭证、银行流水,户籍信息、无犯罪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贿赂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肸
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詹 琪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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