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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81刑初45号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4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黑0381刑初45号    

被告人鞠某某贪污受贿罪一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8日以黑虎检诉刑诉〔2019〕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某某及其辩护人邢战涛、王子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

(一)、2010年2月,被告人鞠某某利用其担任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便利条件,安排战备办副主任张某10购买鸡西大商集团购物卡。2月5日,张某10从恒山至桦木林场第五标段承包人杨某1处取回套取资金11万,安排战备办借调人员赵某1用其中的6万元在鸡西大商集团购买了购物卡。张某10将购物卡交给鞠某某后,鞠某某将购物卡交给情妇姚某1。同年2月21日,姚某1用该卡购买了价值6.174万元的一块女士劳力士手表。被告人鞠某某涉嫌贪污人民币6万元。

(二)、2010年8月,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情妇姚某1的外甥刘某1与刘某7合伙承建和平林场防火通道公路建设项目,并商定该项目投入资金为130万元。与此同时,被告人鞠某某安排战备办副主任张某10与交通局所属的鸡西市勘察设计院沟通,将该工程预算提高到265万元。该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资金来源为恒山至桦木林场第三标段项目部农村路地方配套资金。2011年3月至10月。第三标段项目部陆续转出265万元,此款经银行转账或提现形式转到刘某1手中。被告人鞠某某授意刘某1对刘某7隐瞒实际收到工程款265万元的事实,并让刘某1代其保管130万元工程款之外的余款。被告人鞠某某涉嫌贪污人民币135万元。

(三)、2010年12月,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战备办副主任张某10与鸡西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沟通,将拟修建的大翁山至综合村口公路按照20公里长度设计。之后,该设计院出具了“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全长19.933公里,第一标段建设里程9公里,第二标段建设里程10.933公里。在被告人鞠某某的安排下,其弟弟鞠某借用黑龙江广某建设工程用此此公司资质中标第二段建设项目。该工程合同体现中标价格为820.0456万元,起点桩号为K9+933处,全长10.933公里。经现场勘查,第二标段实际建设长度为8.933公里,比中标公里数少建设2公里。工程指挥部按照中标价格结算,多拨付工程款150.013万元。被告人鞠某某授意张某10分两次将多拨付的工程款转回指挥部110万元,余下40.013万元转入鞠某个人账户,由其代鞠某某保管。被告人鞠某某涉嫌贪污人民币40.013万元。

(四)、2011年6月,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孟某1承建位于八楞山的地税局干部培训中心公路建设项目,并将刘某1以合伙人的名义介绍给孟某1,由刘某1负责管理工程款,孟某1负责施工等事宜,该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同年9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鞠某某安排张某10从大翁山至综合村口公路建设第二标段项目部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300万元,项目部扣除税金及管理费20.5万元,余款279.5万元分三笔付给刘某1。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鞠某某授意刘某1对孟某1隐瞒收到工程款150万元,余款129.5万元由刘某1代其保管。被告人鞠某某涉嫌贪污人民币129.5万元。

(五)、2012年末,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工程建设需要税费和管理费为由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同年12月10日,鸡西市财政局拨付给鸡西市交通局经费10万元。资金性质为2011年综合预算公用经费找差。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鞠某某安排财务科修贵以支付汽油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中石油公司鸡西分公司3.5万元;以支付修车费的名义转账给城子河区合众汽车配件销售中心2.69万元、转账给城子河区众合汽车维修中心0.835万元;以购买轮胎的名义转账给鸡冠区洪源物资商店2.975万元,将10万元全部套取出来。被告人鞠某某安排刘某1替其保管,用于为其情妇姚某1购买加油卡和支付修车费用。

(六)、2012年末,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工程建设需要税费和管理费为由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同年12月12日,鸡西市财政国库收付局以公路建设匹配资金专项经费名义转给鸡西市交通局78.5万元。同年12月13日,鸡西市财政国库收付局将该笔经费转入鸡西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2013年5月,被告人鞠某某安排刘某1以黑龙江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成业公司)制作了虚假的北环路修补工程预(结)算书,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城投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城区沥青道路维修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价款78.5万元。2013年5月7日,城投公司根据成业公司出具的沥青道路维修工程款发票转给成业公司工程款78.5万元。5月8日,此款转入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2个人账户。魏某2扣除8.5万税金等费用,于5月10日转给刘某149.9999万元。5月23日转给刘某120万元,被告人鞠某某让刘某1代其保管上述套取的款项。

二、受贿罪

(一)、2009年5、6月间,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找到刘某7让其承揽工程项目,并与刘某7约定工程所获利润的三分之二归鞠某某所有。在被告人鞠某某的帮助下,刘某7借用佳木斯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平某至前卫战备公路第四标段和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第十标段建设项目;借用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第八标段建设项目。之后,被告人鞠某某把弟弟鞠某介绍给刘某7,由鞠某掌握工程款收付情况。工程完工后,刘某7以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分给鞠某某利润101万元,其中平某至战备公路第四标段建设项目32万元、恒山至桦木林场第八标段建设项目21万元、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第十标段建设项目48万元。上款由鞠某代其保管,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受贿人民币101万元。

(二)、2011年8月,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找到刘某7让其承建和平林场防火通道公路建设项目(无公路建设计划)。为方便施工,被告人鞠某某又安排刘某7投标与和平林场公路相邻的鹤大高速公路七鸡段辅道建设项目。在被告人鞠某某的帮助下,刘某7借用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鹤大高速公路辅道第四标段(QJF4)建设项目。被告人鞠某某将刘某1以合伙人的名义介绍给刘某7,并约定上述两个工程同时施工,合并计算利润,利润平分,刘某7负责工程施工等事项。工程完工后,刘某7分给刘某1150.3818万元,被告人鞠某某让刘某1代其保管。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受贿人民币150.3818万元。

(三)、2011年末。时任黑龙江省交通科学研究所所长温某、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交研公司)负责人付某,4请托被告人鞠某某,欲参加建设建鸡高速机电项目工程。被告人鞠某某利用其担任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及建鸡高速虎鸡段指挥部副总指挥的便利条件,答应将JD7、JD9、JD10三个机电项目交由该公司承建,但提出将JD7标段出让给他人建设。温某、付某,4为了确保哈交研公司可以中标,并且以后可以继续得到鞠某某的关照,答应鞠某某JD7项目交由哈交研公司负责施工且不要该工程利润。2012年1月30日,在被告人鞠某某的帮助下,哈交研公司分别以陕西汉唐公司、山西四合公司和哈交研公司的名义中标JD7、JD9、JD10标段。JD7中标价格为922.0829万元。之后,被告人鞠某某安排刘某1以合伙人名义加入JD7工程,负责JD7项目部资金管理,哈交研公司负责施工及设备采购等工程管理,陕西汉唐公司根据刘某1提供的票据进行财务核算。经审计审定,该工程决算金额为803.0203万元,扣除经哈交研公司核定的材料设备采购款项和应付陕西汉唐公司管理费等费用,该项目实际获利300.1355万元。截至本案立案调查,刘某1以价款形式先行支取后用虚假票据报销,从陕西汉唐公司项目部提出282.829万元,余款17.3065万元指挥部尚未支付给项目部。被告人鞠某某让刘某1代其保管该款,涉嫌受贿人民币300.1355万元。

(四)、2012年2月,刘某7为感谢被告人鞠某某在各工程项目中的帮助,将一张余额50万元的银行卡通过刘某1给鞠某某,鞠某某安排刘某1分多笔将此款取出保管。

(五)、2012年10月左右,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刘某1在交通运输局与黑龙江省沈矿物流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中,承揽鸡西市交通大型设备维修服务中心代建工程,该工程造价1500万元。被告人鞠某某向刘某1提出工程利润由二人平分。之后,刘某1借用鸡西市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鸡西市交通运输局、黑龙江沈矿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建合同并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刘某1按照约定从利润中分给被告人鞠某某309万元。2013年11月和2014年3月,刘某1按照鞠某某要求。分两次将309万元和其他钱款共计45万元转入姚某1保管的其女儿佟依航的中国银行卡内。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受贿人民币30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公款399.01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10.517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鞠某某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退还的赃款都是亲属筹集的,希望法庭判的罚金能少一点,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酌情考量。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认为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虽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但其并未就此放松或降低对相关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要求和标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在职期间,于本职工作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当地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综上,请法院充分考量其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依法追究被告人鞠某某的刑事责任,维护其合法、正当的刑事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鞠某某原系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款399.01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893.2188万元,合计:1292.2318元,该款全部退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一)、2010年2月,被告人鞠某某安排战备办副主任张某10购买鸡西大商集团购物卡。2月5日,张某10从恒山至桦木林场第五标段承包人杨某1处取回套取公路建设资金11万元,安排战备办赵某1用其中的6万元在鸡西大商集团购买了购物卡,张某10将购物卡交给鞠某某,鞠某某将购物卡交给姚某1,姚某1用该卡购买了一块价值6.174万元的女士劳力士手表。

(二)、2010年8月,被告人鞠某某安排刘某1与刘某7合伙承建和平林场防火通道公路建设项目,并商定该项目投入资金为130万元。与此同时,被告人鞠某某安排战备办副主任张某10与鸡西市勘察设计院沟通,作出该工程预算为265万元。资金来源为恒山至桦木林场第三标段项目部农村路地方配套资金。2011年3月至10月。桦木林场第三标段项目部陆续转出265万元,此款经银行转账或提现形式转到刘某1手中。被告人鞠某某得款135万元。

(三)、2010年12月,被告人鞠某某安排战备办副主任张某10与鸡西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沟通,将拟修建的大翁山至综合村口公路按照20公里长度设计。该设计院出具了“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全长19.933公里,第一标段建设里程9公里,第二标段建设里程10.933公里。被告人鞠某某安排其弟弟鞠某借用黑龙江广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中标第二标段建设项目。中标价格为820.0456万元,设计全长10.933公里。实际建设长度为8.933公里,比中标公里数少建设2公里。工程指挥部按照中标价格结算,多拨付工程款150.013万元。被告人鞠某某授意张某10分两次将多拨付的工程款转回指挥部110万元,余下40.013万元转入鞠某个人账户。

(四)、2011年6月,被告人鞠某某安排孟某1承建位于八楞山的地税局干部培训中心公路建设项目,并将刘某1以合伙人的名义介绍给孟某1,由刘某1负责管理工程款,孟某1负责施工等事宜,该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同年9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鞠某某安排张某10从大翁山至综合村口公路建设第二标段项目部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300万元,项目部扣除税金及管理费20.5万元,余款279.5万元分三笔付给刘某1。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鞠某某得款129.5万元。

(五)、2012年末,被告人鞠某某以工程建设需要税费和管理费为由向鸡西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同年12月10日,鸡西市财政局拨付给鸡西市交通局经费10万元。资金性质为2011年综合预算公用经费找差。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鞠某某安排财务科修贵以支付汽油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给中石油公司鸡西分公司3.5万元;以支付修车费的名义转账给城子河区合众汽车配件销售中心2.69万元、0.835万元;以购买轮胎的名义转账给鸡冠区洪源物资商店2.975万元,将10万元全部套取出来,用于给姚某1购买加油卡和支付修车费用。

(六)、2012年末,被告人鞠某某以工程建设需要税费和管理费为由向鸡西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同年12月12日,鸡西市财政国库收付局以公路建设匹配资金专项经费名义转给鸡西市交通局78.5万元。同年12月13日,鸡西市财政国库收付局将该笔经费转入鸡西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2013年5月,被告人鞠某某安排刘某1以黑龙江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成业公司)制作了虚假的北环路修补工程预(结)算书,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城投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城区沥青道路维修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78.5万元。2013年5月7日,城投公司根据成业公司出具的沥青道路维修工程款发票转给成业公司工程款78.5万元。5月8日,此款转入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2个人账户。魏某2扣除8.5万税金等费用,于5月10日转给刘某149.9999万元。5月23日转给刘某120万元,被告人鞠某某让刘某1代其保管上述套取的款项。

二、受贿罪:

(一)、2009年5、6月间,被告人鞠某某找到刘某7让其承揽工程项目,并与刘某7约定工程所获利润的三分之二归鞠某某所有。在被告人鞠某某的帮助下,刘某7借用佳木斯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平某至前卫战备公路第四标段和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第十标段建设项目,借用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第八标段建设项目。之后,被告人鞠某某把弟弟鞠某介绍给刘某7,由鞠某掌握工程款收付情况。工程完工后,刘某7以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分给鞠某某利润101万元。

(二)、2011年8月,被告人鞠某某找到刘某7让其承建和平林场防火通道公路建设项目。为方便施工,被告人鞠某某又安排刘某7投标与和平林场公路相邻的鹤大高速公路七鸡段辅道建设项目。在被告人鞠某某的帮助下,刘某7借用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鹤大高速公路辅道第四标段(QJF4)建设项目。被告人鞠某某将刘某1以合伙人的名义介绍给刘某7,并约定上述两个工程同时施工,合并计算利润,利润平分,刘某7负责工程施工等事项。工程完工后,刘某7分给刘某1150.3818万元,被告人鞠某某让刘某1保管该款。

(三)、2011年末。时任黑龙江省交通科学研究所所长温某、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交研公司)负责人付某,4请托被告人鞠某某,欲参加建设建鸡高速机电项目工程。被告人鞠某某利用其担任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及建鸡高速虎鸡段指挥部副总指挥的便利条件,答应将JD7、JD9、JD10三个机电项目交由该公司承建,但提出将JD7标段出让给他人建设。温某、付某,4为了确保哈交研公司可以中标,并且以后可以继续得到鞠某某的关照,答应鞠某某JD7项目交由哈交研公司负责施工且不要该工程利润。2012年1月30日,在被告人鞠某某的帮助下,哈交研公司分别以陕西汉唐公司、山西四合公司和哈交研公司的名义中标JD7、JD9、JD10标段。JD7中标价格为922.0829万元。之后,被告人鞠某某安排刘某1以合伙人名义加入JD7工程,负责JD7项目部资金管理,哈交研公司负责施工及设备采购等工程管理,陕西汉唐公司根据刘某1提供的票据进行财务核算。经审计审定,该工程决算金额为803.0203万元,扣除经哈交研公司核定的材料设备采购款校和应付陕西汉唐公司管费等费用,该项目实际利润300.1355万元。刘某1从陕西汉唐公司项目部提走282.829万元,鞠某某让刘某1代其保管该款。

(四)、2012年2月,刘某7为感谢被告人鞠某某在各工程项目中的帮助,将一张余额50万元的银行卡通过刘某1给鞠某某,鞠某某安排刘某1分多笔将此款取出保管。

(五)、2012年10月左右,被告人鞠某某帮助刘某1在交通运输局与黑龙江省沈矿物流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中,承揽鸡西市交通大型设备维修服务中心代建工程,该工程造价1500万元。被告人鞠某某向刘某1提出工程利润由二人平分。之后,刘某1借用鸡西市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鸡西市交通运输局、黑龙江沈矿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建合同并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刘某1按照约定从利润中分给被告人鞠某某309万元。2013年11月和2014年3月,刘某1按照鞠某某要求。分两次将309万元和其他钱款共计450万元转入姚某1的女儿佟依航的中国银行卡内。

另查明,被告人鞠某某经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贪污罪

(一)

(1)证人张某10证言证实:鞠某某安排他虚假变更工程套出11万元,其中6万元给鞠某某买大商购物卡,剩下的钱交给赵某2保管作小金库。2010年1月份,杨某1在我办公室给我11万元。其中6万元给鞠某某买大商购物卡了,剩下的钱我交给赵某2让她保管了。

(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0向他提出从那儿走笔账,11万元,他提出现金后在张某10办公室交给张某10。

(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她保管战备办的账外资金,第一次是2009年年末的时候,战备办副主任张某10安排我去鸡西市老大商买大商卡,买了几万元钱的大商卡,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以后都是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都安排我去大商或哈尔滨远大商场购买购物卡,每次金额都是10万元左右,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现账目已销毁。

(4)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鞠某某于2010年2月份用大商购物卡给她购买了一块劳力士手表,打完折6多万,交款时刘某1去的。

(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前鞠某某给他6万元钱大商购物卡,让他领着姚某1去买劳力士手表。发票显示的面值4张1万元和4张5千元的购物卡是鞠某某给他去买表的,余下的那2张小额的购物卡不是他拿去的,零头1740元是他付的现金,是从鞠某某让他保管的钱中出的现金。

(6)劳力士手表照片证实:六万元用于购买手表。

(7)书证户籍证明:鞠某某身份证号为。

(8)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鸡西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分工的情况说明、中共鸡西市委员会文件、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建三江至鸡西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鸡西市交通局关于成立鹤大高速公路七台河至鸡西段指挥部的通知证实:鞠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到案经过证实:鞠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被鸡西市纪委通知到纪委接受组织谈话,同日,鸡西市监委将鞠某某涉嫌违法问题指定虎林市监委立案调查,当日,经鸡西市监委批准,虎林市监委对鞠某某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10)鞠某某交代问题情况的说明证实:留置期间,鞠某某如实供述贪污399万余元,受贿9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11)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战备科的情况说明、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交通战备办挂靠在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8月20日,战备办为交通运输局的内设机构

(12)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恒桦、大翁山公路套取资金使用情况证实:恒桦公路套取资金1185万元,大翁山公路套取资金635万元共套取1820万元,全部以配套资金分配到各标段,用于和平林场公路,团结村至团山水库公路、鸡东八愣山税务培训中心、兴凯湖培训中心、兴凯湖养殖场、兴凯湖界河公路六条公路建设。

(13)姚某2提供的钟表保修单、发票证实:鞠某某用6万元购物卡给姚某1购买劳力士手表。

(14)虎林监察委关于11万元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流水、业务凭证、杨某1的流水账证实:2010年2月4日,鸡西市交通战备办向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公司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第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转账30万元,2月5日,第五标段项目分三笔10万元转出,其中一笔转入杨某1账户中,同日杨某1将这笔钱取出,连同现金1万元共11万元交给张某10。

(1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8年12月20日鸡西市监察委将劳力士手表扣押,姚某1于2019年1月15日将表取走。

(16)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让张某10用战备办的公款购买6万元大商集团购物卡,用于给其情人姚某1购买劳力士表。当时想用购物卡串现金处理单位饭费,用卡买表后,我个人又拿出6万元现金处理餐费。提供不出餐费票据。

(二)

(1)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实:去往和平小路的工程款为130万元。

(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和平小路公程款其丈夫刘某7说是130万元。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小路是以江西赣基公司名义修的,一共给这条小路转了200多万工程款,我记得只告诉刘某7有130万元的工程款,其他的我没告诉刘某7。鞠某某不让我告诉的,鞠某某叫我联系刘某7,到时候和刘某7合伙干,利润和刘某7一人一半,每人分了150万元以上但不到200万元,钱应该都是转到我卡上了。

(4)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指挥部张某10告诉他从他项目部走账270万元。

(5)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实:和平林场项目没有立项,但是由鸡西市交通局设计院做的预算,大概是260万元,修这条路的钱是财政局以战备路第三标段地方配套资金的名义打入恒桦公路第三标段项目部,然后我告诉霍某将钱取出后交给刘某1。共265万元。

(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和平林场防火通道设计图纸是她负责这个项目设计图纸的审核工作。按张某10的要求设计的。

(7)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和平林场防火通道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是我们院设计的,我负责路基、路面的设计工作,按照各级道路的标准,结合实地勘测的工程量,设计路基路面施工标准并计算工程数量。这个工程是我们院长雒法昌让我们做的。没去现场勘测。

(8)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和平林场防火通道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是我们院设计的,我负责路基、路面设计的复核工作,按照设计路基路面工程量复核设计制作的路基、路面数量表中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否准确。这个工程是路基路面组的组长任某让我做的复核。

(9)证人雒法昌的证言证实:和平林场防火通道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是他们设计院设计的,是鞠某某安排我做工程预算时告诉我按张某10的要求做。

(10)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和平林场通道的预算是他设计的,张某10提供的数据,预算偏高。和平林场防火通道也是我做的预算,这条路全长3.4公里,工程总造价预算2,653,811元,平均每公里造价780,532.6元。

(11)证人鞠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鞠某某安排我修建了恒山至桦木林场第三标段和第四标段两个工程。我修建恒山至桦木林场第三标段期间,指挥部实际给我拨付了747.2162万元,减去正常应该给我拨付的468.2162万元,多给我拨付了279万元。当时霍某让我们把这些钱转给刘某1。我将265万元转给刘某1了。

(12)和平林场防火通道一阶段施工设计图证实:设计预算为2653,811元。

(13)办案说明、鸡西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关于恒桦、大翁山公路套取资金使用情况、关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套取情况说明证实:恒桦三标段套取279万元,

(14)合同协议书、银行流水、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证实:刘某1从三标段提取265万元。

(15)鸡西市财政局关于恒桦公路和大翁山农村公路资金来源的说明及附件证实:鞠某某套取的是公款。

(16)被告人鞠某某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让战备办主任张某10从战备路工程项目套了260万元修和平林场至团山子之间的3公里左右道路,他就让刘某1给了刘某7130万元。剩下的130万元,他让刘某1把钱都给姚某1了。

(三)

(1)证人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鞠某某让我干大翁山至综合村口有一段路工程,这个标段是以黑龙江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的,具体投标的事宜都是我让都本林去办的,合同金额是820.0465万元,按合同规定全长10.933公里,实际修建了8.933公里。多给我拨付了150.013万元工程款,我返回指挥部110万元,40.013万元工程款在我手里,这些钱都归鞠某某所有。

(2)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实:大翁山至综合村口这条路按照设计是19.933公里,实际施工17.933公里。多设计的2公里造价是150余万元,鞠某某安排我分2次取回来110万,其中100万元根据鞠某某的安排返还至沈阳军区战备办了,剩余的10万元记入账外资金用于日常支出了。返回指挥部现金100万好像是司机汪某收的,返10万元是赵某2收的。

(4)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前后,我记得工程施工期间,应该是9、10月份的时候,姓都的项目经理把一个布兜放到我们车上就走了,之后张某10告诉我布兜里面是现金并让我保存好,当天张某10就让我开车拉着她去了沈阳军区,把这一兜的现金交给了军区战备办的人员了。

(5)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10让我收过第二标段的项目经理老都的10万元现金。我将这10万元现金存到保险柜里了。过后按照张某10的指示用于各项支出了。

(6)证人雒法昌的证言证实:2009年,在担任原鸡西市公路勘测设计院院长期间,战备办副主任张某10找他设计大翁山至综合乡的战备公路,测量距离大概是18公里,张某10告诉他说鞠某某局长让把测量的18公里变成20公里。2010年末,张某10让我们出两套设计方案,一套作战备路,一套作农村路,图纸也做了两套,一套项目地理位置图,一套路线平面图。设计院出具了两套设计报告,设计报告中公里数与设计图纸设计的20公里相符。

(7)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9年,接到鸡西市交通局战备办修建大翁山至综合村公路的设计工作,当时的院长雒法昌安排我院负责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等各组到现场进行勘测设计,实测好像是18公里。后来战备办要求做20公里的设计,我们院研究后就把设计图纸中的“项目地理位置图”中的路线改成了战备办要求的路线。

(8)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鸡西市交通局战备办主任张某10找我说,大翁山公路项目需要委托我公司进行招标,并和我介绍项目概况,同时提出这个项目要进行邀标,我同意,我公司与指挥部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大翁山公路的三个标段中标三家公司都是张某10指定的,在张某10指定的中标公司的人联系我之后,经过我指导的张某10指定中标公司中标。

(9)鞠大鹏提供的大翁山账目、鸡西市大翁山至综合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与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协议书、鸡西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工程项目汇总表、省交通运输厅文件、交通运输部文件、鸡西市公路勘察设计院的证明、图纸、大翁山公路第二标段资金拨付业务凭证、中标通知书、银行明细等证实: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将大翁山至综合村工程2标段多设计2公里并得到上级批准,及拨付款情况,鞠某从多拨付的150万元中返回指挥部110万元。

(10)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大翁山公路工程招标前,我就让我弟弟鞠某找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投标具体的事是都本林和张某10办理的。最终,鞠某找的公司中标大翁山公路第2标段。这个标段工程款给战备路指挥部退回了110万元。因为第2标段实际公里数是8公里左右,但拨款时是按10公里左右拨付的工程款,多拨了150万元,拨款后我告诉张某10让第2标拿110万元回来,这条路是沈阳军区和省交通厅联系的,要用战备路的计划修建,沈阳军区向省交通厅报这条路计划时报多了,经设计院实际勘查后,这条路实际多出2公里路的工程款。

(四)

(1)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鞠某某找他干八愣山财培中心的活,刘某1给了他150万元。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鞠某某让他去干八愣山工程,并且让他找孟某1干。共收到工程款近300万元,一共给孟某1150万元。

(3)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实:鞠某某安排她,让她从大翁山二标段的都本林处转给刘某1300万元。

(4)证人鞠某的证言证实:按指挥部的要求将二标段工程款300万元转给刘某1。他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共转给刘某1279.5万元。

(5)鸡西市大翁山至综合村口公路建设指挥部与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大翁山至综合村公路工程的情况说明、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关于恒桦、战备办大翁山公路套取资金使用情况、鸡西市财政局关于恒桦公路和大翁山农村公路资金来源说明、省财政厅文件、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套取情况说明证实:从大翁山公路二标段套取资金300万元,

(6)银行流水说明证实:鸡西市交通运输局战备办从大翁山公路二标段套取300万现金,通过鞠某共三次转给刘某1,计279.5万元。刘某1共转给孟某1150万元。

(7)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安排张某10把八愣山工程给刘某1,实际上是刘某1和孟某1合伙干的,工程款是300万元,给了孟某1150万。刘某1把剩下的150万元给姚某1。

(五)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初,鞠某某说有10万元费用要转出来,让我找修车厂、轮胎商店开发票。我找了城子河区众合汽车维修中心、合众配件销售中心开的汽车修理发票,找鸡冠区洪源物资商店开的轮胎发票,鞠某某给了我一个人电话,让我和他联系,我把发票给这个人,并告诉他给石油告诉开3.5万元的加油卡,我把加油卡给姚某1了。

(2)证人滕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912年末的时候,国库收付局给鸡西市交通局转了两笔经费,一笔10万元、一笔78.5万元。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修贵拿着3.5万元购油发票找我说,给领导处理账,让我在财务主管签字,我就在财务主管处签了我的名字并在经办人处签了袁某的名字。

(4)证人修贵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鞠某某告诉我有一笔10万元经费到账,给了我一个电话号,让我联系机主,商量将10万元支出去。我联系后,按照他提供的单位名称、账户、金额、付款,往石油公司转3.5万元也是这个人安排的,并办理了两张油卡给这个人取走了。

(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3.5万元的汽油发票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没有经手修车、买轮胎。

(6)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初刘某1跟我说结算修车费,交通运输局转来35250元修车款,我给开的发票。

(7)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刘某1给我两张加油卡,其中一张给了刘某4,这几年我的车由刘某1负责修理。

(8)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0日,姚某1经一张中国石油加油卡给了我,我随便放进了衣袋,后经几次换洗衣物,忘记将此卡丢在哪里。

(9)注销户口、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财务账页、发票、银行流水等证实:10万元来源及去向。

(10)辨认笔录证实:修贵辨认刘某1经过。

(10)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0万元到账后,我告诉修贵这笔钱不是单位的,让他与刘某1联系,将钱提出来,他们具体怎么办的我不清楚,事后听说是用修车、轮胎票据提的,还给了3万多元的加油卡。

(六)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鞠某某让他找个公司,借用公司的资质和账户将城投公司的78万元套出来。

(2)证人滕某的证言证实:财政向交通局拨付2笔经费,一笔10万元,一笔78.5万元,78.5万元转到鸡西市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她所在的城投公司将交通局的78.5万元转给黑龙江成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证人修贵的证言证实:鞠某某告诉他有一笔专项经费到账,安排他把78.5万元专项经费转到城投公司账户上。他找城投公司王某2办的此事。

(5)证人魏某2证言证实:他公司没有承建过鸡西市城投公司工程,是刘某1找他帮忙借他们公司的资质和账户走工程款。工程款78.5万元,他扣掉8.5万元的税金和管理费,转给刘某178万元。

(6)证人张某6证言证实:他帮其姐夫刘某1制作了成业建设公司与鸡西城投公司的承包合同等。刘某1应该没干过这工程,那年我俩正在合伙建鸡西市交通局4S店的工程,这期间我没发现刘某1还干过别的工程。

(7)关于78.5万元资金情况的说明、证明书、施工合同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鞠某某将财政拨付给交通运输局的78.5万元经费通过城投公司与刘某1找的成业建设公司签订城区沥青道理维修施工合同的方式,将78.5万套出放在刘某1处保管。

(8)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安排把财政拨付的78.5万元资金转到城投公司,又告诉刘某1把这78.5万元提出来。

受贿罪:

(一)

(1)证人鞠某的证言证实:鞠某某安排他与刘某7合伙承包三个标段公路工程,收取恒桦公路工程利润69万,平前公路工程利润32万,合计101万。

(2)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实:鞠某某主动找到他合作鸡西市交通局的三个标段战备公路工程,鞠某某从中获得利润100多万元。

(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刘某73个标段工程共分给鞠某100万多一点的利润。

(4)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时刘某7曾借用佳木斯恒远公司资质,承建过鸡西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第八标段的工程。

(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佳木斯宏兴建筑公司曾出借公司资质给刘某7,用于承揽平某到前卫第四标段和恒山到桦木林场第十标段工程。

(6)证人乔某1的证言证实:指挥部转钱都是转到项目部账户内,曾经从项目部账户转过两笔款到鞠某卡里。

(7)证人张某10证言证实:平前公路、恒桦公路、大翁山公路工程的中标公司都是鞠某某事先安排好的。

(8)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实:鸡西市恒桦公路和平前公路各路段中标公司都是张某10提前安排的。

(9)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证实:鸡西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工程第八标段合同签订情况、中标情况和工程量情况。

(10)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证实:鸡西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佳木斯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工程第十标段合同签订情况、中标情况和工程量情况。

(11)鸡西市平阳至前卫边防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证实:鸡西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和佳木斯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平某至前卫边防公路工程第四标段合同签订情况。

(1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实:与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就是鞠某某的合伙人刘某7。

(13)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鸡西市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工程第八标段是刘某7借用该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的,该公司只负责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配合。

(14)鸡西交通战备办公室说明证实:平某至前卫公路第四标段工程实际拨款4709426.79元。

(15)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证实:涉案建设项目竣工财物决算情况。

(16)佳木斯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鸡西市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工程第十标段和鸡西平某至前卫公路工程第四标段,这两个项目都是刘某7借用该公司资质投标、中标、组织施工,除上交管理费外,工程其他事项均由刘某7自行管理、自负盈亏。

(17)鞠某账目明细证实:他帮鞠某某管理财产的情况和记录涉案工程资金收支情况。

(18)刘某7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2011年1月30日刘某7曾向鞠某汇款27万元公路工程利润。

(19)刘某7中国工商银行尾号9930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刘某7与鞠某和项目部临时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20)被告人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时任鸡西市交通局局长,当时鸡西交通局有鸡虎高速公路工程、战备路工程、农村路工程,其中战备路工程包括大翁山至综合村公路、平某至前卫公路、向某到前卫公路、恒山至桦木林场公路。平前公路第四标段利润我分了100万,刘某7分了50万元。恒桦公路工程项目8标段和10标段是我和刘某7合伙干的,利润多少我记不清了,我弟弟鞠某知道,钱放他那保管。

(二)

(1)证人刘某7证言证实:鞠某某给他安排了QJF4标段工程和团山子和平林场小路的工程,一共挣了200多万元,两个工程和鞠某某利润平分,具体情况杜某知道,杜某和刘某1负责记账。

(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鞠某某安排她丈夫刘某7两个工程QJF4和和平林场小路,同时安排合伙人刘某1,利润一家一半,每方1503,817.50元。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团山子QJF4工程和和平林场小道工程鞠某某共分利润100多万元。

(4)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张某10告诉他需要从他的项目部走账270多万元,扣除相应的税金10多万元后,走账的工程款被刘某1拿走了。

(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他曾是佳木斯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刘某7借他们宏兴公司的资质承建过鹤大高速鸡西段一条辅路。他们按照1%收管理费。

(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1年鸡西市交通局鹤大高速公路七台河至鸡西段鸡西分指挥部副指挥,总指挥鞠某某。QJF4标段是鞠某某在投标前就确定的中标单位。安排中标的是佳木斯宏兴公司。

(7)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实:鞠某某安排她将修和平林场的工程款由财政局以战备路恒桦第三标段地方配套资金打入项目部,她告诉第三标段项目部经理霍某将265万元工程款转给刘某1。

(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时任哈尔滨成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部经理,鸡西交通局彭某告诉他让佳木斯宏兴建筑公司中QJF4标,他把彭的意见跟公司法人代表孟某3汇报了,后佳木斯宏兴公司就中标了。

(9)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鹤大高速公路七台河至鸡西段鸡西分指挥部的说明及明细账、决算确认单、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鞠某某安排的刘某7借助佳木斯宏兴公司的资质中标七鸡四标段,鹤大公路七鸡段分指挥部共向四标段拨工程款9567.288元。

(10)杜某提供QJF4、团山子林场道路工程结算表证实:刘某7的七鸡四标段和和平林场两个项目的支出情况。

(11)银行流水及票据证实:杜某向刘某1支付鞠某某受贿款情况。

(12)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安排刘某7干QJF4标段,300万元左右的利润平分。

(三)

(1)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省交通科学研究所所长,他单位下设哈尔滨交研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公司,证实建鸡高速虎林至鸡西段JD7标段由他单位施工,项目利润归鞠某某所有。

(2)证人付某,4的证言证实:她是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公司负责人。鞠某某利用职权帮助哈交研公司中标了JD7、JD9、JD10三个标段工程,其中JD7标段是哈交研公司施工,工程利润归刘某1。

(3)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付某,4曾安排他处理投标事项,最终JD7JD9JD10三个标段都中标了,在JD7标段施工前付某,4说公司不和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了,他就不再参与JD7标段事宜了。

(4)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JD7项目是付某,4安排他帮助刘某1施工的,工程利润归刘某1,他认为建鸡高速虎鸡段JD7标段外场设备土建施工合同是利用土建合同往外套取工程款虚假合同。

(5)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哈交研机电公司副经理赵某3安排他帮刘某1做完JD7的工程。

(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他负责和哈尔滨驿煊广通招标公司联系JD7\JD9\JD10标段的招标事宜,鞠某某给他个条,纸条上写着这几个标段由哪家公司中标,让他把条交给招标代理公司。

(7)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4找他,给他个名单,告诉他哪些是中标单位,哪些是陪标单位。之后他把张某3波的想法告诉郭学东了。

(8)证人乔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哈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长,会计孙某2负责记机电公司和交研公司的工程项目账。建鸡高速JD7标段中标单位是陕西汉唐公司,这个标段财务账是汉唐公司负责管理记账,我们财务科审核该标段的发票并交给汉唐公司,是付某,4安排的。其他不知道。

(9)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JD7标段她只负责审核票据,不记账。

(10)证人廉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她替汉唐公司去鸡西市代开销项发票,是赵某3安排她的,我拿到JD7标段的项目部章、项目部财务章和项目部经理章,去鸡西市开销项发票然后给指挥部了,章在我处保管,2016年JD7标段账户已销户了。

(11)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他和张某5在经理于某1的安排下去鸡西签订建鸡高速JD7和JD10标段的施工合同。他签的是JD10标段,张某5签的是JD7标段,JD7标段是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的。

(1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单位安排他和于某2出差去鸡西市建鸡高速公路虎林市鸡西段建设指挥部帮着陕西汉唐公司签个字,签的是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建设项目机电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13)证人宗某的证言证实:单位安排她和陕西汉唐公司财务人员郭某1一起去鸡西市办理JD7标段账户开立手续,是乔某2安排她去的。

(14)证人张某11的证言证实:她单位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杨某3总经理安排她做一个建鸡高速虎林至鸡西段建设项目机电工程项目段标书,做好后公司又安排她去哈尔滨把标书送给一个投标公司。

(1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单位陕西汉唐公司总经理通知他说让他任JD7标段项目经理,他没去过施工现场。项目公章和U盾谁保管不知道。2012年5月21日与刘某1签的外场设备土建合同不是我签的,不知道。

(16)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他单位陕西汉唐公司安排她去鸡西开户,另外给JD7工段记账。

(17)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他的汉唐公司与哈交研公司是合作单位,他公司中标的JD7标段是由哈交研公司实际施工,他公司收取合同额2%的费用。

(18)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他姐夫刘某1借他的工商银行卡转过账。刘某1往我这张银行卡陆续转入工程款50多万元。

(1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他外甥姑爷刘某1用过他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存过钱。

(20)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刘某1用他的工商银行卡转过钱。

(21)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他给刘某1干过4S店的玻璃幕和彩钢瓦的活,不清楚为什么是陕西汉唐公司给我付工程款。

(2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刘某1向他借过一张银行卡,不知道干什么用。

(23)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刘某1向她借过一张工商银行卡。

(24)办案说明:鞠某某通过刘某1收受哈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鸡高速虎鸡段JD7标段利润300.1355万元,实际占有282.829万元。

(25)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书、营业执照:证实陕西汉唐公司中标JD7标段。

(2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省交通厅党组文件、黑龙江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委员会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准表证实:证温某和付某,4的身份。

(27)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建设指挥部的说明及工程款拨付明细表、账页证实:JD7标段的合同金额及决算金额,工程款已全部结清。

(28)公证书、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账务部关于JD7标段项目情况说明、JD7标段外场设备土建施工合同、相关账页、银行流水、发票等证实:鞠某某从该标段中共获利282.829万元,指挥部拨的工程尾款173,065元还在汉唐公司账户中。

(29)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让哈交研公司中标建鸡虎高速工程JD7、JD9、JD10三个标段,借范某之名个人承建鸡虎高速JD7标段获利300多万。

(四)

(1)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实:在刘某1通知他鞠某某女儿生孩子后,他让刘某1转交给鞠某某一张存有50万元的农村商业银行卡。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鞠某某女儿生孩子,鞠某某指示他借此提醒刘某7送钱,后刘某7通过他给了鞠某某一张50万元的银行卡。

(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曾给刘某7准备一张50万的银行卡,之后就再也没见过这张卡。

(4)杜某银行交易流水证实:杜某先后两次共计49.75万元存入涉案农村商业银行62×××51卡号,账户余额50万元,后该50万元被分十一次取出。

(5)杜某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票据证实:杜某为了凑齐50万元办理了多次转存业务。

(6)杜某农村商业银行取款票据证实:杜某涉案卡内50万元被分十一次取出,单次取款最高额49999元,与刘某1“没有杜某身份证,单次取款都不超过5万元”证言相互印证,且取款凭条签字与杜某银行票据签字明显不同。

(7)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和刘某7认识10多年了,2012年2月我女儿生小孩,我告诉刘某1你通知刘某7一下,刘某7给了刘某1一张银行卡里面存有50万元,让刘某1给我,现在这笔钱还在刘某1手里保管。

(五)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鞠某某跟他说一个工程造价1500万的二层小楼,让他和张某6干,鞠某某要利润的一半,最后鞠某某分得利润309万元,刘某1和张某6共分309万元。

(2)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她和鞠某某系情人关系,鞠某某利用职权承揽的四五个工程的利润她花了一些。

(3)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他和刘某1共同承包了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大型设备维修服务中心项目,一共618万元利润,他和刘某1分309万元,每人154.5万元,另外309万元是给鞠某某还是姚某1不清楚了。刘某1说活是鞠某某给联系的,我俩加一起只能挣利润的一半。

(4)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4S店工程刘某1说和姚某1家有关系,不该问的别问。

(5)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春节前跟鞠某某说资金短缺,鞠某某说看一下朋友那儿谁有钱帮忙。没过几天刘某1打电话说鞠某某让他同我联系借的事,借了100万元,月利息1分计息。

(6)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2012年9、10月份时张某6找到我说想借用鸡西市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干活,我同意了,没要管理费。签合同时知道是沈矿物流的一个4S店建设工程,工程款扣除税款后都到转张某6指定的账户上了。后期知道张某6和刘某1一起干的这个工程。认证单上的鸡西市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的公章不是我们公司提供的,我们公司没有第七项目部公章。

(7)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实:张某6挂在泰宇公司名下包了个工程。

(8)证人黄道全的证言证实:他的沈矿物流和鸡西市交通局置换过办公楼,沈矿物流要给鸡西市交通局建一座大型设备维修服务中心,泰宇公司是交通局指定的代建方。

(9)证人郭某3的证言证实:沈矿物流与鸡西市交通局进行过资产置换,鞠某某提出置换的大型设备维修服务中心由泰宇公司进行代建。

(10)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大概2013年年初之后,我们黄总提出置换代建项目应该走正规程序,我们以沈矿物流公司名义参与投标,2013年3月初中标公示以后,在2013年3月中旬沈矿物流公司与市交通局、泰宇建筑工程公司签的关于市交通局大型设备维修服务中心项目的委托代建合同,当月下旬我们沈矿物流公司与市交通局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资产置换合同。

(11)证人滕某的证言证实:他帮沈矿物流找鞠某某联系资产置换事宜。

(1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滕某让他帮鸡西市交通局指导招标准备材料,他也是评标组的五位成员之一,经过评标,确定由沈矿物流中标。

(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09年至2018年是黑龙江龙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兼经理。2013年年初,黑龙江沈矿物流有限公司郭某3用我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当时郭某3拿着空白的授权委托书找我盖上我们公司的公章,后续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14)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时候,郭某3找到我,说他们公司有一个鸡西市交通局的置换项目,让我帮忙去参与一下投标。就是让我帮他围标。当时参与鸡西市交通局置换项目的投标,标书不是我们做的,是郭某3直接把做好的标书拿给我,我给盖的我们公司的公章。

(15)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时郭某3找他帮忙给鸡西阔远公司作了标书。

(16)证人王玉堂的证言证实:他担任鸡西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主任期间办理过鸡西市交通局的一个资产置换项目,没人找他沟通过。

(17)证人王俊彦的证言证实:他担任鸡西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信息科长期间办理过鸡西市交通局的一个资产置换项目,是沈矿物流中标,没人和他打过招呼。

(1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我单位用广益城附近6层旧办公楼异地置换鸡西市交通大型设备维修服务中心,在办理置换相关材料之前,鸡西市交通局原局长鞠某某在办公室给我介绍了市国资委的吴某,让我负责与吴某对接办理该项目置换相关材料。

(1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交通局班子开会时听说过有沈矿物流有限公司与鸡西市交通运输局置换大型设备维修服务中心这么个项目,我都没有具体参与,详情我就不知道了。

(20)资产评估报告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鸡西市政府采购合同等证据证实:鸡西市交通局与沈矿物流置换办公楼,由沈矿物流新建4S维修中心进行置换,沈矿物流通过中标得以置换,陪标的公司为鸡西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龙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1)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大型设备维修服务中心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证实沈矿物流将项目委托给鸡西市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证:实鸡西市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刘某1、张某6。

(22)黑龙江沈矿瓦斯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给泰宇工程款情况说明及附的账页及鸡西市交通局提供的账页证实:沈矿物流共向泰宇公司给付工程款情况,钱及物共计15373,915.22元,其中钱款为14095,574.82元。

(23)鸡西市名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供的账页、发票等证据证实:刘某12016年2月16日从该公司购买了一台丰田普拉多汽车,购车款为52万元,发票开在姚某1名下。

(24)鸡西市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交通局大型设备维修中心工程款明细证实:该公司共收到沈矿物流(沈矿瓦斯发电有限公司)转来工程款5笔,共计14095,574.82元,已有发票及完税证明入账。

(25)虎林监察委的情况说明证实:泰宇公司向其出纳员刘某6共计转款14,095,574.82元。

(26)银行凭证证实:刘某6汇给刘某1款项情况。

(27)佟依航、刘某1、姚某1的银行明细证实:该佟依航账户上共有450万的流水,且之间相互转款情况。佟依航还购买过安邦保险。

(28)扣押决定书证实:鸡西市监察委将鞠某某涉案款项1309.5303万元已全部扣押。

(29)监察委从宽处罚的建议证实:鞠某某能积极配合监察委的工作,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罪行,虎林市监察委对鞠某某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0)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鸡西市交通局将鸡虎高速指挥部办公楼与沈矿物流置换过程中,他提出给他单位建一个车辆4S店,施工单位由他找,他让刘某1和张某6干的,工程利润双方各50%,他分得309万元利润。

(31)被告人鞠某某主动交待材料证实:鞠某某于2018年11月11日及2019年1月9日写下交待材料和悔过书。

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鞠某某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当庭认罪,真诚悔罪,其家属积极退赃,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充分考量其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依法追究被告人鞠某某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监察委对被告人鞠某某从宽处罚的意见以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

二、追缴违法所得1292.231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晓岩

人民陪审员  蒋 君

人民陪审员  刘丽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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