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111刑初617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23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津0111刑初617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昊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6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黑B×××**“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昌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荣圣泰生活广场附近,将步行横过昌凌路的被害人尹某撞倒在地后逃逸,并且指使其朋友杨某(已行政处罚)为其顶罪。经鉴定,被害人尹某膀胱破裂,行手术治疗,为重伤二级;右侧髋臼前壁、内侧壁、顶壁、后壁粉碎性骨折,累及右侧耻骨上支,右侧耻骨下支骨折,为轻伤一级;腰4、5左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经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不承担责任。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姚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未辩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6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黑B×××**“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昌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荣圣泰生活广场附近,将步行横过昌凌路的被害人尹某撞倒在地后逃逸,并且指使其朋友杨某(已行政处罚)为其顶罪。经鉴定,被害人尹某膀胱破裂,行手术治疗,为重伤二级;右侧髋臼前壁、内侧壁、顶壁、后壁粉碎性骨折,累及右侧耻骨上支,右侧耻骨下支骨折,为轻伤一级;腰4、5左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经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不承担责任。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姚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姚某某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隋某、魏某、金某1、金某2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清单、行车记录仪视频,情况说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被告人供述及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指使他人为其顶罪的行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姚某某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寇春蕊
人民陪审员 周连伟
人民陪审员 李银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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