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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7刑初700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22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津0117刑初700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刑诉〔202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21年8月6日0时4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载乘其妻子李某,在天津市宁河区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24公里加200米处,遇王某某驾驶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同向停驶于西侧非机动车道内,马某某驾驶的冀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同向停驶于王某某车前方,李某某驾驶的冀GP79**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同向停驶于马某某车前方。杨某某未确保行车安全,所驾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过程中,车辆前部右侧先后与王某某所驾车辆后部左侧、马某某所驾车辆左侧前部、李某某所驾车辆后部左侧接触,杨某某所驾驶车辆起火燃烧,随后该车撞到道路中心护栏,造成李某死亡、杨某某受伤,四辆车辆以及道路中心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马某某、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21年9月27日,杨某某与李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会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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