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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5刑初428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22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津0105刑初428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刑诉〔20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6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樊某驾驶牌照号为津E×××**的丰田牌出租车沿本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狮桥地铁站B口附近人行横道处,适有被害人王某某在此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步行,被告人樊某因观察不周,其驾驶车辆前部左侧碰撞被害人王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被告人樊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王串场大队认定,被告人樊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樊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到案。被告人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樊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樊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樊某具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当庭宣判)

审判员 吕 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宁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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