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3刑初66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9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6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腾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3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与木燕路交叉口西侧处,适有徐某由东向西行走至此,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右侧与徐某身体相撞致其死亡。经鉴定,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所受损伤存在碾压伤。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为无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后主动到案。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刑罚执行方式最终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何某、张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运机动车测量表,租赁车辆交接单,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被害人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书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122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康 斌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